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的通告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藏铁路是青藏两省区人民的经济线、幸福线和生命线。随着青藏铁路格拉段开通和西格段、兰青线改造,列车速度提高,运行密度加大。为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州(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青藏铁路管理机构,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和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运输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常识教育,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铁路钢轨、路基、桥涵、隧道、通信、信号、电器等设施及建设物资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铁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铁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铁路防护设施,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三、为保障铁路设施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畅通,严禁在列车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利用铁路泄洪沟浇水灌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关闭折角塞门、提拉车钩、钻车、扒车、跳车;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玩耍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它防护设施和标桩;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上的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其它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铁路安全运输保护条例》中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设置的规定。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等行为。
五、铁路沿线各州(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把爱路护路责任和铁路沿线两侧的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到村、户、人。
六、铁路沿线的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强化对牲畜养殖户、机动车驾驶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路外伤亡、机动车辆道口肇事和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发生。严禁在铁路沿线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放牧,农牧民放养牲畜时,不得横穿铁路,必须从铁路部门设置的安全通道穿行。
七、铁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监理、运输管理工作和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线路附近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青藏铁路沿线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性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有关地区、部门和铁路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有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铁路管理机构、路地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违反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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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