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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的公告

2017.12.07 11:271794

关于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的公告

建设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是西藏人民的政治线、经济线、幸福线和生命线。青藏铁路的建设对于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巩固祖国西南边防,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扩大西藏同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青藏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全社会和铁路沿线广大群众铁路运输安全常识教育,提高爱路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和铁路沿线广大农牧民群众,一定要提高对铁路运输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配合当地政府和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铁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破坏铁路路产案件。

二、铁路钢轨、路基、桥涵、隧道、通信、信号、电器等设施及建设物属国家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铁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完好。铁路防护设施损坏的,要及时修复。

三、为保障铁路设施安全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防护栏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铁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设置,严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第十条规定执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桥梁、隧道、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规定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引渠;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五、铁路沿线各地(市)、县(市、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必须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把爱路护路责任和铁路沿线两侧的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人。

六、铁路沿线的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有关人员和儿童的管理,强化对牲畜养殖户、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路外伤亡、机动车辆铁路路外事故和牲畜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发生。

七、严禁在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放牧。农牧民放养牲畜穿越铁路时,必须从铁路部门设置的安全通道穿行,不得横穿铁路。

八、铁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监理、运输管理工作和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铁路沿线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附近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青藏铁路沿线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性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按照青藏铁路突发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理。

铁路沿线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使伤亡人员紧急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有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违反本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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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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