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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2.26 15:311755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浙江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切实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4]71号)和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血吸虫病流行和防治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我市血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我市血防工作面临的形势。我市地处长江下游,南临太湖,历史上是血吸虫病流行最严重的地区之一。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消灭了感染性钉螺,大大压缩了钉螺面积,有效避免了急性血吸虫病的发生。但是,由于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复杂,一些地区综合治理措施未能很好落实,血防工作基础仍较薄弱。近年来,长江上游部分城市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急性感染人数较大幅度增加。我市丘陵山区钉螺面积居高不下,内陆地区时有大面积钉螺复现。因此,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血防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全面落实“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尽快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防治机制;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围歼山区钉螺、压缩有螺面积,守住通江河道、巩固内陆地区,坚持防治结合,坚决控制急性感染,确保完成各项防治任务,努力控制和消除血吸虫病的危害。

(三)血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1.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等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市(县)、区要继续巩固血防成果;

2.到2007年,宜兴市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二、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四)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根据《江苏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一2015年)》和《江苏省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4一2008年)》,制定我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卫生血防、农业血防、水利血防、林业血防等重点项目。卫生血防项目要力求在查螺灭螺、查病治病、疫区改厕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取得实效;农业血防项目要结合江滩、湖滩综合开发,实施水田改旱田、挖池养鱼等结构调整,并通过沟渠硬化改造有螺环境,开展易感畜普查和病畜治疗;水利血防项目要结合水库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涵闸改建、护坡硬化,有效控制钉螺扩散;林业血防项目要通过在有螺地区种植林木,改变钉螺的生态环境。实施上述血防项目,必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科学确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配套经费,严格序时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

(五)切实抓好重点防治环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和重点人畜的监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源,对感染者及时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治疗。

2.继续抓住每年春秋两季查灭螺的有利时机,组织人员大力开展查螺、灭螺工作。特别是宜兴山区,要广泛动员,落实查螺力量,周密部署,摸清、查实螺情。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有螺原因和钉螺分布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灭螺方案。要多管齐下,大力整治钉螺孳生环境,压缩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有效切断传播途径。

3.要加强对传播阻断地区和有传播潜在危险地区的疫情、螺情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流行和蔓延。

(六)严格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七)大力推进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各地要通过基层组织培养血防骨干,逐步形成群众血防基本队伍,营造浓厚的群众性血防氛围;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积极组织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动员群众改造生活环境、查螺灭螺;针对中小学生、农村家庭主妇和渔民、船民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加快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的耕作、种植和养殖方式,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按照血吸虫病分布特点,统一制定区域联防规划,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交界毗邻地区及水系相连地区有关血防部门要积极建立联防协作机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联防联控,要注重实际效果,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健全联防协作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血防经济政策

(八)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市财政逐步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查病治病和购买灭螺药品等给予补助或奖励。各级财政要相应作出安排,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根据我市血吸虫病流行和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从2005年起,调整各级财政年度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市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8元安排血防经费;宜兴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元安排血防经费;其他市(县)、区分别按每人每年0?5元安排血防经费,以保证各地开展血防工作的基本需要。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投入体制。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九)保证灭螺用工。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十)积极救助治疗血吸虫病患者。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将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治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要对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救助措施,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动物血吸虫病检查及治疗费用由省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四、认真抓好血防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十一)加强血防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包括动物血防在内的血防专业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围,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能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及时有效处理疫情的血防工作人员。宜兴市血防专业机构、乡镇防保所应设专人负责血防工作。要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全面推行定岗定员、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加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防工作队伍。

(十二)加快推进血防科技创新。血防工作的重大突破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要依托科技、人才优势,协调各部门分工合作、联合攻关,积极探索丘陵山区的有效灭螺药物和方法,加强以改善灭螺环境为主的防治方法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动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在有效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流行的同时,争取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制和“春查秋会”等制度,确保血防工作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各级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防治工作一线,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市血防办要统一协调各部门,努力促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的形成。卫生部门要认真抓好人群查治病、查灭螺、疫情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研究制订血防政策措施。农林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发性灭螺,开展动物血吸虫病及其他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严格防止疫源传入。水利部门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开展血防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长江及太湖(无锡段)的螺情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血防经费,确保血防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血防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要协助卫生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查治病工作。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开展“五个一”血防健康教育活动(即:上一堂血防知识课,看一次血防电视录像,搞一次血防宣传,开展一次查螺活动,写一篇血防心得体会),学校要张贴血防宣传画。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经卫生学评价审批合格的方可批准建设。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血防查灭螺、查治病方法及药物的研究工作。宣传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积极配合做好血防宣传工作。发展计划、民政等部门都要把血防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为血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逐步规范家畜交易市场管理。大力开展血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修订和完善血防地方法规规章,加快构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每年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血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血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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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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