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到期限,有效吸引货源货流,规范和改进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运五定班列(以下简称班列)是铁路开行的发到站间直通、运行线和车次全程不变、发到日期和时间固定、实行以列、组、车或箱为单位的报价包干办法,即: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货物列车。
第三条 班列按货源货流组织形式分为集装箱、鲜活和普通货物班列。班列日运行速度双线要达到800公里以上,单线500公里以上。
第四条 班列运输组织形式可以是发到站间直达,也可以是阶梯式和集散式。阶梯式是由同一径路上的几个相邻站共同组织编成列车。集散式是由发送枢纽附近多站共同组织编组后到达另一个枢纽附近多个到站,发局可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车流补轴。
第二章 开行条件
第五条 集装箱班列可以以港站或大型集装箱办理站为发到站。可采取多种运输组织形式,要求货流量每周不少于1列,并向每日1列发展。
第六条 鲜活货物班列,实行阶梯式或集散式运输组织方式,要求货流量在旺季时每两日不少于1列。
第七条 普通货物班列,实行阶梯式或集散式运输组织方式,要求货流量每两日不少于1列,并向每日1列发展。
第三章 开行方案
第八条 班列的开行方案,由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框架意见(包括:发站、到站、货流量、运输组织方式等)上报,铁道部组织有关铁路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跨局班列的编组计划由铁道部统一规定。包括:发站、到站、编组内容、车次、注意事项等。以集散式组织的班列,通过限制口的必须有足够的车流补轴,其它去向的班列可欠轴开行。
第十条 跨铁路局班列的运行线,由铁道部组织有关铁路局铺画,要求全程贯通,途经的技术作业站紧密接续,分别达到各类班列要求的运送速度。班列车次统一编号为8101~8498次。
第十一条 根据开行方案,确定各装车站的班列开行日期、发到时间和运到期限,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货运组织
第十二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各种费用,必须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班列可采取承包经营方式。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必须是货源直接拥有者。铁路运输企业与承包人应签定运输合同,其主要内容是: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承包的车辆种类和数量,承包的时间和车次,运费、抵押金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争议条款,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及铁路有关规章,铁路有权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有权监督和纠正承包人的承包行为。承包人拒绝检查和纠正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停装、停运,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对烟草、食用盐、棉花和粮食等政令限制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不明到站的军事运输、超限和限速运行的货物,不得纳入班列运输。
第十六条 班列的运力安排,由各装车站根据货源货流情况和班列班期,于每月中旬研究提出下月班列装车计划,内容包括:发站、到站、车种、车数。铁路分局要认真审核,在月编计划内留足留够。各级运输营销计划部门在分配限制口和去向别运力时,对班列要给予保证。
第十七条 各班列装车站,根据开行方案和月编计划预留的运力,优先保证承包合同确定的运量,并与未签定承包合同的其他托运人随时随地签订运输服务订单。
第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造成运输中断时,根据调度命令停运,并由发、到站通告发、收货人。
第五章 运输组织
第十九条 班列在运输组织上实行“五优先、五不准”。即:优先配车,优先装车,优先挂运,优先放行,优先卸车。除特殊情况报部批准外,不准停限装,不准分界口拒接,不准保留,不准途中解体,不准变更到站。
第二十条 装车站于班列开行前一日,向铁路分局提报请求车计划,内容包括发到站、车种、车数等。铁路分局调度根据“五优先”的原则承认班列请求车,并纳入调度日班计划,及时调配空车。装车站要组织好人力、设备,安全、优质、高效率地进行装车作业,确保准时开行。
第二十一条 班列始发后,始发站应及时将班列车次、发车时刻、编组内容、重量、计长上报上级调度,并逐级上报,同时电报通知各有关铁路局和卸车站。
第二十二条 班列在途中发生甩车时,由发生站以电报形式通知发、到站及上级调度,对甩下的货物,必须尽快处理完毕挂运上线。
第二十三条 各级调度对班列要重点掌握,确保正点运行。遇有晚点时,要做好记录,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点,并将运行情况分阶段报上级调度。
第二十四条 到局、到站要提前做好班列解体、送达和卸车准备,减少积压,保证货场畅通。各铁路局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班列的卸车工作。
第六章 统计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班列开行情况,各铁路局要指定专人进行统计分析,每月上旬上报上月情况,报表格式及内容见附件。对未按计划开行的,应重点分析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根据班列开行情况,按《“五定”班列奖惩办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铁路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局管内五定班列的开行,由各铁路局比照本办法办理,开行方案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原发关于五定班列的有关文电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9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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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