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尽快控制狂犬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 2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公安、农业、畜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城管、工商、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合防治体系。
二、控制目标
全市2004年狂犬病发病数较2003年下降,力争从2005年开始全市狂犬病发病数控制在5例以下。
三、基层组织和部门职责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当地狂犬病防治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养犬管理、宣传培训、经费保障、犬只免疫接种、犬只捕杀等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和当地狂犬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等工作。
(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饲养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动物间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负责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注射、登记和“动物免疫证”、“动物免疫牌”发放等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犬只管理及无证犬只、城市散养犬只捕杀等工作;与工商部门共同抓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监管及市场犬只交易、宰杀的管理和检疫等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报告,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和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及犬伤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查处非法行医及无证游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工作,负责捕杀狂犬、野犬。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的监管,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供销渠道的监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七)财政部门:将狂犬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狂犬病防治工作。
(八)广播电视、报社:积极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免费刊播科普宣传知识及狂犬病防治公益广告等。
(九)城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犬只管理工作和犬只捕杀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工商部门:负责狗市的管理,对无“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的犬只不准上市交易;与畜牧部门共同抓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及市场犬只宰杀的管理、检疫等工作。
四、主要控制措施
(一)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尤其要加强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狂犬病高发的区、县(市),当地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犬咬伤后主动就诊的自觉性。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派出专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动物间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报狂犬病疫情。卫生、公安、畜牧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三)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效果。县以上城市和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以及曾经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地区的犬只,要实行强制免疫。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督促犬主按时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及时办理“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定期上门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城市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0%以上。
(四)规范犬只管理。在县以上城市和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养犬必须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报辖区居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并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农村养犬必须经当地村委会批准,并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挂动物免疫牌,领取动物免疫证。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
(五)做好疫区犬只的统一捕杀工作。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为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彻底捕杀。对没有按时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和农村大型商业养犬,以及在城镇、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中虽进行了预防接种,但未实行拴养或圈养的犬只,当地政府也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捕杀。
(六)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订购和供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七)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预防注射及病人的救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高发病区要开展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对犬伤的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和救治。
五、工作要求
狂犬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防治体系,全面落实狂犬病各项防治措施,切实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长沙市狂犬病防治考核评估记分表(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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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