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并卫发[2006]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6年2月7日,农业部公布了我省阳泉市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为切实加强我市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向人间传播,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克服松劲麻痹思想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人禽流感的防控工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预案,健全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必要的人力、物资准备工作。要按照《太原市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到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放松,保证 “六个到位”即:思想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三个统一”即:政令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
二、加强协作,做到“三同时”
按照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农业局《关于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个人防护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积极支持农业部门的动物疫情处理工作,一旦获得动物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与农业部门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按照分工、协作、配合的原则,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疫区现场消毒处理和工作人员、家禽饲养、运销人员等高暴露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以及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完善同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责成专人负责收集疫情信息,主动、及时了解禽流感动物疫情,掌握发展动态,做到主动联系,积极参与,实现资源共享,要确保信息畅通,以便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三、加强值班,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24小时疫情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流调、消杀、监督执法、医疗救治应急队伍人员通讯设备要保证24小时开通,做好随时处理疫情的准备。一旦发生禽流感疫情,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疫情报告程序,执行人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动态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在每日下午18:00前以电传形式报市卫生局疾控处。
四、加强监测,做好禽流感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负责人禽流感疫情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疫情动态,准确、及时向市卫生局提交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防控建议。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进一步加强门诊日志管理工作,详细准确填写,不得缺项。完善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可疑流感样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或门诊上感发热病人明显增多或病例有聚集性发生时,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并电话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值班室,同时,加强门诊通风换气消毒工作。对疑似人禽流感病例,要及时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同时采集病人鼻咽分泌物和血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有条件者可自行检验,将结果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旦发生禽流感疫情,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指导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对病人进行就地控制和隔离治疗,防止蔓延。对疫区密切接触者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规定,严格实行医学观察,每天记录观察对象的体温及临床症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五、做好人禽流感病人的救治准备
病人救治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生负责制,坚持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不得造成病人的流失。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为禽流感病人和疑似病人集中收治的定点医院,要全面做好接诊救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临床诊断的人禽流感病人和疑似病人由120急救中心负责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接受治疗。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穿戴必须符合人禽流感防护标准。各医疗单位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人要立即送指定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未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单位,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六、加强农村地区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完善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人禽流感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地区防治人禽流感原则是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农村地区防治人禽流感的重点是疫情监测和报告、预防医源性感染。
七、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监督检查力度,对集贸市场等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分片分区负责,落实监管职责,严防病死畜禽肉流入我市,特别是防止流入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
20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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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