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方海事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苏南运河的通航效能,切实保障苏南运河的安全畅通,保证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航行、停泊、作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2001年10月份起,全省要开展禁止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的“宣传月”活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在运河沿线的主要桥梁上悬挂宣传横幅,签证点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散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进行专题宣传,并通过各地乡镇交管所向各乡镇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船员及早了解《办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办法》中关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规定。(宣传标语内容见附件一)。
2、各地在对水泥船进行船舶签证时,在签证页的主管机关备注栏中加盖“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条章(见附件一)。
3、在通向苏南运河的各主要叉河口设置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的尺寸及内容见附件二)。
4、在开展船员培训、审验时,要把《办法》作为学习教育的内容,并把航行要求、停泊规定列入测试内容。现场检查时要对水泥船进行重点宣传、教育,促使船主在2002年1月后,不再航行于苏南运河。
二、精心组织安排,认真做好禁航前的各项准备)作。
1、从2001年11月15日起,各市海事机关对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农资、农副产品、防汛救灾物资区间运输,确需进入苏南运河航行的水泥船,本着“从严审批,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始核发《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特别通行证》(见附件:)。
申请《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特别通行证》,应由船舶所有人《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申请表》(见附件三),所在乡镇政府或交管所提出意见后,所在县(市)地方海事处审批。跨县(市)运输的,经所在县(市)地方海事处同意后,报所在市地方海事局审批。原则上禁止水泥船跨市运输,确须跨市运输的,须报省地方海事局审批。运送农资、农副产品水泥船的特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运送防汛物资的水泥船的特许期限视汛期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天。
2、从2001年12月20日起,全省各签证点停止办理无特别通运证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签证。
三、加强执法检查,保证禁航效果。
1、2002年1月至3月,苏南运河沿线各海事机构要集中力量,在通向苏南运河的各叉河口,重点实施监督检查,拦截无特别通行证水泥船,令其改道行驶,不得驶入苏南运河。
2、2002年1月1日以后,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定进入苏南运河的水泥船,可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一)项或《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一)项予以处罚,并监督其就近驶出苏南运河,直至驶离为止,不得只罚不纠,以罚代纠。?ザ猿?越《特别通行证》许可航线航行的水泥船舶,可参照前款处理,并收回《特别通行证》。
3、2002年1月1日以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苏南运河的水泥船舶或超越《特别通行证》许可航线航行的水泥船舶,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4、苏南运河沿线市海事机构,要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重点航段巡航检查等现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切实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保证和巩固禁航水泥船效果。省局将在2002年组织2-3次专项检查。
附件一:签证条章及宣传标语
附件二:禁止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警示标志的样式
附件三:《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特别通行证》
《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申请表》样式《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特别通行证》填写说明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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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