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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8.04.19 16:30157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卫函[2003]12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出入境口岸公共场所、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以及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的消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采取的消毒措施要严格按照《国际卫生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二、必须使用经卫生部批准或经国家质检总局评审并推荐使用的消毒药品和器械。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及不合格的药品和器械。

三、选择消毒药品时应本着高效、低毒、环保、安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有针对性选择药械,采用合理的施药方式。尽量选择刺激性小、腐蚀性弱的药品,以保证处理对象及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选择消毒器械时尽量选用超低容量喷雾器,以达到较好的消毒效果。

四、加强对消毒药品器械的管理。严格采购、储存、运输和使用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消毒药械的使用原则、操作规程。

五、在消毒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和其他操作规程,正确选择和使用消毒药械,严格掌握用药原则、用药方式和消毒药品剂量(浓度)。不得随意扩大消毒药械的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增减用量,为保证消毒效果稳定有效,必要时对常用消毒药做消毒药效评价。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消毒工作的安全。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中,要配备齐全实用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卫生检疫现场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知识培训及个人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消毒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消毒工作中要明确岗位,责任到人,杜绝灼伤、中毒、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50号)、《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9号)和民航总局适航司、飞标司《关于加强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的通知》(民航机号813)精神,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同样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出入境口岸的消毒工作。各检验检疫机构在消毒药械的选购、使用、贮存、运输以及生产分装时,除执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外,可结合卫生部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一并执行。

附件: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50号)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9号)

3.关于加强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的通知(民航机号813)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保障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我部于4月23日发出《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9号)。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消毒产品需求量持续增加,为进一步有效组织生产供应,满足消毒产品的市场需求,并确保消毒产品的质量和消毒效果,现将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毒产品的委托加工生产。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因市场消费和防治工作需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含不同省的企业)加工生产其消毒产品。委托加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

(二)受委托企业应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在生产前由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分别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委托企业无卫生许可证,须由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双方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由受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委托企业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受委托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与原委托企业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并在生产企业(单位)项目中标注“××企业委托××企业生产”。

二、关于消毒产品的经营管理。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凡2002年7月1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在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产品拟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允许其在不同省份间流通和销售。

三、关于国内分装的进口消毒剂的监督管理。凡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消毒剂,如在国内进行灌装、改变包装规格等简单分装的,其分装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分装的产品仍使用进口消毒剂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如在分装中需用添加包括水在内的任何原料成分的,应按照生产加工消毒产品进行管理,需在办理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国产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经营。

四、关于消毒用紫外线灯管的审批管理。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紫外线灯管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由生产单位提供以下材料,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做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

(一)紫外线灯管制造材料质量标准;

(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紫外线灯管辐照强度检验报告(辐照强度应大于等于90μm/cm2);

(三)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检验报告(使用寿命应大于等于1000小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注意事项);

(五)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关于捐赠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应为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境外生产的尚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应为国外政府批准上市、质量合格的消毒产品,并由受赠人向我部提交消毒产品的相关资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说明、生产单位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捐赠。

六、各地要加强消毒产品使用知识的宣传,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贮存和使用消毒产品,避免使用不当造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并保证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消毒产品和消毒知识的咨询电话,及时解答消费者关注的消毒问题。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法监司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机发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保证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和规范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过氧乙酸的生产、使用。目前,针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我部决定,在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做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不需向我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杀菌成分仅为过氧乙酸(不含二元包装);

(二)产品原液中的过氧乙酸含量≥15%(W/V);

(三)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消毒处理。

过氧乙酸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应包括详细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切实加强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各地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要禁止生产和销售。要严厉打击使用劣质材料生产消毒产品的不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科学使用消毒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增强消毒产品宣传的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已获得有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我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可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四、对于新研制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消毒产品,我们将及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其他消毒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3:

关于加强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的通知

民航机号813

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各航空公司(运输),各大机场,三大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学院,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

为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旅行卫生环境,确保广大旅客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家《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和民航总局有关适航审定的要求,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的预防性消毒措施。

1.加强航空器的通风和换气。

2.每日对航空器航后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

二、运行航空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法定传染病病人时的消毒措施。

1.应对运行航空器上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及其所污染的物品、环境进行随时消毒。

2.在病人或疑似病人离开该航空器后,由防疫专业人员对航空器进行终未消毒。

三、航站楼区域内的消毒措施。

1.对航站楼地面、物品表面和空气等环境实施预防性消毒。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消毒措施。

2.对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航站楼区域,以及用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暂时停留、观察、隔离的场所,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离开后,必须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终末消毒。

3.根据消毒措施确定相应消毒剂种类和消毒方法、程序。

四、各单位严格按照消毒程序,加强本单位办公、生活区域的环境消毒。

五、各类消毒剂使用要求。

1.对物品表面和空气等环境的消毒必须采用适当的有效消毒方法或消毒剂,并按照该消毒方法或消毒剂使用浓度和操作程序实施对不同环境的消毒。

2.航空器客舱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经过适航管理部门进行的适航审定。短期(6个月内)临时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经过航空器审定中心对其进行的全浸腐蚀试验、聚丙烯酸龟裂试验、聚碳酸脂龟裂试验、漆层软化试验、对橡胶件影响、闪点等六项适航审定试验并达到有关要求。

3.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并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

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包括: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 pH值的测定;稳定性试验;金属腐蚀性试验;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剂理化试验;消毒剂毒理学试验;消毒剂安全性毒理评价。

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的还应包括试验室试验和现场试验报告等。

4.随时和终末消毒应确定能有效杀灭确定或可疑病原体的消毒方法或消毒剂,使用有效杀灭浓度和作用时间,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程序规范实施。

5.针对目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按照适航管理部门有关临时批准要求,经过航空器审定中心有关审定试验检测,已有下列两种消毒剂获得“临时批准使用半年”许可,适合航空器客舱内部消毒使用:

(1)诗乐氏SA消毒喷雾剂:

生产企业:A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适合消毒:物品表面

联系电话:

(2)玉洁神消毒剂:

生产企业:成都玉神洁品有限公司

适合消毒:空气、物品表面

联系单位:西南管理局飞标处

联系电话:

上述两种消毒剂在半年内完成其他相关适航验证试验后方可长期批准使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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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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