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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8.04.20 09:101771

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的《吉林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计划

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实施计划的通知》(吉政发〔1999〕5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划》),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艾滋病防治规划实施计划,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监测工作,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当前艾滋病疫情情况看,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艾滋病、性病报告疫情增长迅速,性病疫情占传染病报告总数的前4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艾滋病的潜在危险和艾滋病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认识不足,对《实施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不平衡,防治艾滋病、性病综合治理的协调力度不够。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实施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特制定《吉林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劳务输出人群中不断蔓延的势头,使全省感染人数控制在1万人以内。

(二)工作指标。1.到2002年底要完成如下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保证临床用血100%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省7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3)在长春市和吉林市完成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建设,各地应创造条件开展示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使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4)建成全省县级以上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全省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6)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及高中学生,每年必须接受一次40分钟的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知识培训。

(7)外派劳务人员和献血人员的艾滋病知晓率达到100%。

(8)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车站、机场、码头要备有宣传资料。

2.到2005年底要完成如下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5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省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等艾滋病高发地区,50%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100%的静脉吸毒人员和性罪错人员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5)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

(6)100%的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接受到艾滋病知识培训或宣传。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建立健全各市州血液中心。到2002年底前,要在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到2005年底前,要保证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市)建成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2001年,省卫生厅按卫生部要求组织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单采血浆站每季度的第一个周末前必须向省卫生厅以及所在市州卫生局上报原料血浆采集季度报表,省卫生厅将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卫生部上报本省管辖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和各市州的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防治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和各市州的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各地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的相关知识。积极规范针具市场营销行为,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省属各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和治疗服务;各市州以及艾滋病高发县(市),到2002年底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长春市和吉林市可先行试点。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流动。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情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保证血液及其制品质量。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利用医学院校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让各级领导充分认识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

加速艾滋病的检测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及与制定防治对策相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及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力争有一部分项目达到同期全国先进水平,并且有一部分成果用于防治实践。开发省产中草药资源,力争在中草药治疗艾滋病的研究上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各项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负责《行动计划》和《实施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从2002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行动计划》和《实施规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行动计划》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吉林省有关部门(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根据《行动计划》精神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进行修订。

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和世界组织的艾滋病防治项目和活动。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国家、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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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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