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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24 16:362012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1]113号

《湖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17日

湖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实施意见

目前,艾滋病在全球正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已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先后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一2010年)》(国发[1998]38号)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一2010年)》(鄂政发[2000]73号,以下简称《规划》)。为了保证《规划》和《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及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教育为本,实施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积极采取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有效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快速上升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1/10万以下。在艾滋病高发地区,以省辖市为单位控制在1/万以下。

(二)2001一2002年工作指标

1、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完成全省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全省85%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为艾滋病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咨询、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2、加强临床医疗用血管理,杜绝医疗单位自来自用,所有临床用血全部由血站供给,严格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达到部颁质量标准。

3、全省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基本医疗和生活照顾。实施“温馨家园工程”试点工作。在重点地区建立以县为主体、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多层次、多部门的艾滋病预防、护理、生活救助和医疗体系。

4、完成全省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全省综合监测网络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健全输血安全保障机制和输血风险、艾滋病防治人员执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

(三)2003一2005年工作指标

1、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5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95%以上。

2、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上岗培训达到100%。

3、全省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以及50%的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都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咨询、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和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在全省建立艾滋病社会救治和社会救助体系,推广“温馨家园工程”工作经验,全省至少有85%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基本医疗和生活照顾。

5、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制订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县(市)中心血库的设置,形成覆盖全省的血液供应网络,建立健全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机制,严厉打击医疗单位私自采血和输血的违法行为。

加快省级血液中心及中心血站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充分利用国债资金,于2002年完成省级血液中心和12所中心血站的建设任务。2003年后在潜江、仙桃、天门三个直管市及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边远山区建立基层血站,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进程。

加强全省血站和医院血库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强质量监测。认真落实《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提高临床输血的技术水平。2001年底前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定期对我省境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血浆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

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原料血浆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组织非法来供血的“血头”、“血霸”,一旦发现非法采供血活动,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针对不同人群,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新闻宣传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要制订宣传规划,切实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推广普及工作。省、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1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级和各省辖市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1次有关的宣传文章和公益广告;各专业报刊和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上述内容的文章和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要设置宣传预防艾滋病和公民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牌或标语。机场、车站、码头、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医疗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地方,要设置宣传橱窗或放置可供顾客自取的宣传资料;经贸、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各市(州)以及艾滋病流行的重点县(市)卫生部门设立和公布艾滋病性病防治咨询热线电话,为社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要将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的重要内容,动员广大农民积极预防艾滋病,参与无偿献血。

教育部门要特别注重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中开展青春期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提倡洁身自爱。在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资料(品),开设专题讲座,中小学健康教育课要落实预防艾滋病的内容。在重点乡镇要加强对小学生艾滋病防治常识的宣传普及,并通过小学生向家长传播艾滋病防治常识。

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专干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通过计划生育专干,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和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戒毒所、收容教育、劳教、监狱等机构要针对吸毒人群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和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性传播疾病严重危害的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的内容,重点地区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益广告牌或标语。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各级政法机关应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大力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降低人群高危行为。各级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和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的强制性检查,并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普及安全套使用知识,促进安全套的正确使用。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毒的危害。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性病诊疗活动管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推行匿名就诊,对就诊病人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认真实施咨询和健康教育处方制度,通过咨询、说服教育工作,禁止其献血、献器官、献精液以及性乱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性病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和申请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否则,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不得发放结婚证和准生证。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采取干预措施,预防艾滋病病毒在夫妻之间和母婴间传播。

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要建立以乡镇为单位的防治组织,在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的同时,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进村入户开展干预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减少其流动。

(四)实施“温馨家园工程”,积极救助艾滋病病人

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依靠社会力量推动艾滋病患者家庭的救助工作。对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采取临时救济办法予以救助。对因患艾滋病死亡者,造成家庭成员成为孤老或孤儿的农业人口,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因患艾滋病死亡,而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减免火化费用。

教育部门要为艾滋病病人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免收学费,并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县、乡政府对艾滋病病人家庭应适当减免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等。

积极动员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开展救助艾滋病人捐助活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无偿援助项目。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健全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到艾滋病流行的地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咨询、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服务。艾滋病流行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要具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有效的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到2001年底,市(州)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要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治疗技术指导中心。省指定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为全省艾滋病治疗技术指导中心。

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调整技术力量,指定业务科室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确保技术措施落实。

加快艾滋病防治专业人才的培训步伐。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严格实行性病诊疗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2002年底前实行持证上岗。

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从2001年起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省重点科技研究项目。结合我省省情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发挥我省中医中药的优势,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鼓励和扶持科研机构研制艾滋病防治技术。

(六)加强消毒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的医源性传播

严格实行消毒合格证制度,加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消毒监督管理力度。医疗机构对收治的艾滋病病人实行隔离治疗,并认真做好各项消毒隔离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省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消毒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血袋等医疗用具在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在艾滋病高发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强制推行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并建立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登记和销毁制度;加大对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注射器用具单位和人员的打击力度。定期开展市场销售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系统

在现有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掌握流行态势,综合分析艾滋病流行及其影响因素。加强各级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全省的艾滋病检测网络,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血液及其制品质量监测和控制。到2002年,完成市级和重点县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和检测网络建设;到2005年,完成全省县(市)级网络建设。到2002年底,我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到2005年,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

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我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网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建设,定期研究制定全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做好全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对我省《实施意见》和协调决定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2001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规划》和《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决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我省《实施意见》的落实。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有关厅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根据《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经济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艾滋病性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按照国家相关减免税政策和规定,对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企业捐赠给我省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药品、物品实行优惠政策。

(三)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

为执行我省的《实施意见》,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专项用于艾滋病的综合防治与控制;省辖市、县(市)财政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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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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