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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4.28 10:532337

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典防办发[2003)4号

各县、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段时间,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确保了全市人民平安地欢度“五一”假期。但是由于最近一段时间返乡人员和来湖人员较多,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为做到既要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又要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紧急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返乡和来湖人员的监测,是控制非典疫情输入和扩散的主导性措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务必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和松懈思想,发扬连续作战精神,狠抓各项防治措施落实,不留死角。

(一)对返乡人员的监测要求:

1、从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等非典疫情严重地区的返乡人员继续按原要求集中观察,但在进医学观察点前不再要求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观察时间按省新的规定,从原来的12天改为14天。各地医学观察点要加强医护力量,负责对入住的观察对象测量体温和进行健康申报登记。

各医学观察点要按照《湖州市非典医学观察点基本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为了防止交叉感染,在观察人员的安排上必须做到:一是按时间先后分楼层安排,有条件的应分幢安排;二是从不同地区来的人员要分房安排;三是要严格管理,留观人员不能串门。

2、从其它有疫情省份的返乡人员,采取在家观察办法。返乡人员必须先到社区或村委进行健康申报登记,测量体温,然后在家观察14天。各县、区卫生部门要加强街道和乡镇医护力量,街道和乡镇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医务人员,逐一上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测量体温等必要的健康检查,进行定期随访。 同时发给“留家观察告知书”(见附件2),要求其做好居室的开窗通风和其他家庭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发生,应立即去医院发热门诊诊治。

(二)对来湖人员的监测要求:

1、对从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等疫情严重的来湖人员,继续按原要求统一安排到星级、有分楼层住宿条件的宾馆(饭店)进行住宿观察。所在宾馆(饭店)要认真做好外来人员健康登记,安排分楼层住宿。在住宿期间每天测量一次体温,加强房间的消杀和通风,随时提供医疗防疫服务,加强观察。各对口业务或接待单位应加快有关业务、接待工作进程,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工作结束后尽快离湖。

2、对从其它有疫情省份的来湖人员,要按要求做好健康申报登记、测量体温,并注意观察。

3、当外省来湖人员中有发热、咳嗽者,宾馆(饭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非典办”汇报,按规定督促其到当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进行诊治。

二、除保留已经省批准的杭宁高速公路父子岭入口处检查登记站,318国道泗安、南浔检查登记站,104国道金夹检查登记站, 11省道孝丰检查登记站,湖盐公路练市检查登记站及各客运车站、码头外,其余检查登记站一律撤消。撤下来的人员充实到保留的检查登记站,提高检查登记质量。全市各交通检查登记站、客运车站、码头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出我市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非典防治检查登记。对来自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等返乡人员送目的地政府指定的观察点观察14天;来湖人员到星级、有分楼层住宿条件的宾馆(饭店)住宿观察。对来自上述地区以湖州各地为目的地的货车及其它车辆,通知当地“非典办”及目的地单位,属当地车辆的驾乘人员要求其到达后迅速到当地政府指定的观察点观察14天。外地送、装货车辆及其它车辆的驾乘人员,由接、供货或接待单位抓紧接、装货物和处理有关事务,能立即离湖的应立即离湖;需住宿的应到星级、有分楼层住宿条件的宾馆(饭店)住宿。检查中凡发现体温超过38℃的,必须送检查登记站所在地医院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对有可疑症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立即送当地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治。

三、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活动场所及社区、宾馆(饭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必须每天进行规范消毒(见附件1),上述场所禁止使用中央空调,采用自然通风换气。

四、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区的每天规范消毒,禁止家长及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区。坚持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入校(园)区,并督促其到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治。

五、各级政府及街道、社区要切实制定疫情预案,落实疫点管理服务应急队伍,充分做好发生疫情的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六、全市各卫生、交通、文化、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管理力度,认真做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工作,严厉查处违反《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精神的行为,确保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附:1、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性消毒要求

2、留家观察告知书

附件1: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性消毒要求

车站、码头、大型商场、旅店、娱乐场所、餐馆(饭店)、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是人口聚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场所。做好公共场所、学校及托幼机构预防性消毒是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

1、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避免灰尘飞扬。

2、应保证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空调滤网经常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对于体积较小的空间可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要求安装紫外线消毒灯≥1.5瓦/立方米,作用60分钟。

3、地面、墙壁、电梯等表面应定期消毒,每天1一2次。消毒时应先上后下、先左后右,依次喷雾消毒;可用0.1%一0.2%过氧乙酸溶液或者有效氯为500mg/L一1000mg/L的含氯消毒溶液喷雾至表面湿润,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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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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