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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18.01.08 12:322112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及外出返回人员实行体查和登记制度

1、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进入本市及本市外出返回人员,必须到当地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体查和登记,经体查发现“非典”疑似症状者,要做进一步的体查确诊,由医院决定留观、隔离或在家观察。

2、全市境内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到达我市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测量体温,对经检测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者,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本市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必须要求旅客填写健康状况表和来源地,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但无“非典”症状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4、各县(市、区)要把好进出本地的各个出入口,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流入,切断“非典”的传染源。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大中专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学生和儿童,家长应带领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体查,无症状者在家观察两周,有症状者应进一步体查确诊。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本市和进入本市的长途客车、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网吧、舞厅、卡拉OK厅、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大型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会议、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会议、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防治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团来我市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归来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到当地定点医院体查,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行。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车站等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应严格执行甲类传染病隔离规范,确保医务人员的防护安全。

七、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舆论媒体,宣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宣传“非典”防治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可控制,消除恐惧心理,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预防“非典”能力。

各级政府“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每天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非典”防治情况,及时向报纸、电视台媒体提供信息。要公布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和咨询。

市民一旦发现发病者、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者、两周内曾到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而未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查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奖励报告者。

本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县(市、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防治“非典”组织领导机构,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要建立规范化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组建“非典”专家组、流行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筹备防治设备、药品、器械和后勤物资。公安、交通、药监、民政、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者,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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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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