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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的通告

2018.02.05 09:391818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69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和控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出本市的旅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一)凡进出本市口岸、机场、火车站、港口的旅客和乘务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凡乘坐长途汽车的乘客和乘务人员应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临时隔离甄别,对经检测有"非典"疑似症状的人员,应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上述场所均应设置留验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制定处置方案。

(二)本市宾馆、酒店、招待所在旅客入住登记时,应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宾馆、酒店、招待所应尽量开窗通风换气。

二、对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实行隔离控制

对临床诊断为"非典"的病人、疑似病人及与该两种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应立即隔离治疗、观察;对被"非典"病人接触过的场所,要采取强制消毒措施。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

被隔离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

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三、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按《广东省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和预防药物,减少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缩短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对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四、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出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剧场、影院、商场、酒店等公共聚集场所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规定的,应责令停业整治。

五、进一步加大社区预防工作力度

加强社区内楼宇、文体设施、活动场所的环境消毒,加强出租屋的卫生检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卫生环境较差区域的消毒工作。各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社区内的预防宣传和疫情上报工作,把预防工作落实到基层。

六、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全国和跨市的会议,不得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而又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要制定预防"非典"工作预案,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七、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流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赴外省市的旅游活动。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

各高等院校、用工单位要动员外地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深学习、工作并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对外来务工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故确需返乡的民工,要事先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发现患者,必须立即就地隔离收治,防止流回原籍,造成疫情扩散。对该部分人员返回本市的,也要相应进行健康检查。

八、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一)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码头、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重点部位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公交车辆、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医疗卫生部门的指导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二)本市各医疗机构对接诊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不得推诿,应将上述病人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做好上述病人的隔离救治;对经济困难?quot;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医疗机构要保证救治。

九、加强对供排水设施的消毒和监测

供水系统重点加强自来水制水工艺和水质的监测、监控,严格把好制水关,保障安全优质供水;排水系统重点落实污水处理的消毒措施,加强对污水管网的巡检,防止管道破裂、污水冒溢,污染环境。

十、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通过各种媒体真实客观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做到每天公布一次。

公布本市及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咨询和报告。本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保障工作

市、区要做到"非典"防治的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市经贸、药监部门要做好"非典"防治所需的药品、器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市场物价的平抑工作,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要严格执法;公安、司法机关对恶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要严加惩处,确保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落实本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附件:深圳市防治非典型肺炎24小时热线电话(略)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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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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