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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8.05.06 16:271682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2]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有就业和再就业需求的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乡新增劳动力总量不断增加,而传统的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的就业渠道明显萎缩,就业供大于求矛盾日益加大,结构性失业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开展劳务输出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全省上下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开发和利用省外和境外劳动力市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缓解省内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高效益、广就业、可持续”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拉动,政策促动,开放带动,城乡互动,有序流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和群众增收致富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地组织开展,实现总量上的突破和质量上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全省2002年实现劳务输出85万人,2005年达到100万人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各级劳动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就业工作领导,形成促进广就业的合力,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宣传、计划、经贸、外经贸、农业、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建设、地税、工商、旅游、统计、外事、民营、工会和妇联等部门及组织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公室下设劳务输出组。各级劳动就业联席会议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包括劳务输出工作。

下岗职工比较多的煤炭、森工、军工、冶金等行业,也要成立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本行业的下岗职工走出去到省内外和境外实现再就业。

(二)鼓励和扶持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参加劳务输出的,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但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仍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缴纳,直至协议期满为止。

2.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参加劳务输出的,经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原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本人同意,可与原企业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本人交到原企业,然后由原企业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劳务输出的,在劳务输出期间档案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其保管。如本人同意,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本人交到保管其档案的就业服务机构,然后由就业服务机构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4.参加劳务输出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停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后,可按原补助标准视旅途远近一次性发放1-3个月生活补助费,以解决劳务输出人员就业前生活困难问题。具体补助标准各地自定。

5.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6.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超过1年以上的,其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流转,转包他人的,税费可由新的承包人承担。

7.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超过1年以上的,以年度计算,其应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资代劳。

8.到我省除长春、吉林两市外的其他城市和小城镇务工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凡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凭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长春、吉林两市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9.到我省城镇务工1年以上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其子女可在务工地就近入学、入托,人学、入托费用与城镇本学区外学生同等对待。

10.对劳务输出人员,有关部门要免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证、照、卡只收取工本费。

11.凡是劳务输出人员在外务工满1年以上回我省创办企业的,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

12.境外就业、国内劳务输出和外派劳务广告,分别经劳动保障和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各类新闻媒体要免费刊登、播发。

(三)强化对劳务输出的管理和服务

1.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的组织和信息网络。各地及有关部门都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组织发展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基地,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和西部重点城市设立劳务输出管理处(站),积极扩大劳务输出总量。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成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劳动力输入较大的国家建立联络处,努力开辟境外劳动力市场。同时,充分发挥劳务输出组织、劳务基地、驻外办事处、在外的吉林人和劳务输出人员的作用,广泛收集、整理和向社会发布劳务信息,积极发掘省外和境外就业岗位。要把劳务输出项目纳入到每年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活动中去,专门开辟劳务输出窗口,搞好劳务输出对接。

2.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就业培训组织的作用,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务输出人员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并颁发证书。同时,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职业安全、法制观念、社会公德、择业观念、竞争意识和社会生存能力等教育,全面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逐步实现我省劳务输出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劳务型向技能型和智能型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打造吉林劳务输出的品牌项目,各地、各部门都要从本地、本部门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项目,用质量和信誉拓展省外和境外劳动力市场。

3.切实保障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要进行输出前的考察。事先组织人员考察论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资质、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保护、食宿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避免盲目输出。加强对从事境外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规范中介活动,防止和依法打击欺诈行为。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劳务输出的广告管理。二要加强输出中的管理。有关部门要简化和公开劳务输出的办事程序,部门内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为劳务输出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在国内集中输出的劳动力要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做到专人组织,专人护送,确保安全输送到位。三要提供输出后的服务。凡劳务输出人员在一地超过1000人的,都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联络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涉及劳务输出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不足1000人的也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搞好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劳务输出人员与当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切实维护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4.建立劳务输出统计调度制度。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状况以及劳务输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统计,彻底掌握全省各地城乡劳动力资源数量、流向、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等情况,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已实现劳务输出人员和有劳务输出要求的人员档案和台帐,实行档案化、台帐式以及微机化管理。省里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劳务输出统计报表,对劳务输出情况实行月调度、季统计。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于每季度末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里报送劳务输出情况。其中,外派劳务情况由外经贸部门负责统计,境外就业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国内劳务输出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最后统一报送省劳动保障厅汇总。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每年年初省里将根据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情况,确定全省劳务输出总量,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实行半年督查初评,年未检查总评。对完成目标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消极、措施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劳务输出提供可靠保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具体负责境外就业和国内劳务输出组织管理工作及具体办理有关证卡手续;外经贸部门负责外派劳务组织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境外就业的有关证件;外事部门负责为境外劳务输出人员提供签证等服务事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劳务输出必要的工作和业务经费;民政部门负责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救济事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入托的有关政策;计划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企业改革与劳务输出的关系;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促进劳务输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宣传工作;各级妇联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女劳动力开展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妇女再就业机构在劳务输出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组织动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三)强化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劳务输出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电视讲话、现场采访、专题报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编写宣传材料、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务输出的重要意义和鼓励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注意发现和总结通过劳务输出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事例,组织他们到农村、企业和社区作巡回报告,通过现身说法,引导广大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走出去创业。要发动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劳务输出工作。

省委宣传部

省劳动保障厅

省外经贸厅

省公安厅

省外办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农委

省妇联

省总工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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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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