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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8.05.14 16:591722

太原市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并卫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中小学保健所: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卫监〔2007〕42号)要求,市卫生局会同教育局决定开展全市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并制定了“太原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并按照省卫生厅、教育厅的通知精神和我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认真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好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与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分析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并要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积极探索治本之策,研究建立和完善部门内及部门间学校卫生工作的协作机制,尽快建立长效的学校卫生监管制度。

三、各县(市、区)要在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和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隐患;同时,要加强指导,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规范化管理。要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学校食品卫生自身管理水平。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区)要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市卫生局、教育局将于今年10月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在今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检查汇总表分别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教育局中小学保健所,由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小学保健所将全市情况总结汇总后,分别报市卫生局、教育局。

联系人:  白林、杭洋

联系电话:5625157  5628632

电子信箱:hangyang0717@yahoo.com.cn.

太原市教育局

联系人:  张润明 刘华平

联系电话:4225970 6264889

太原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太原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和《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检查;

(三)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农村地区学校及2005、2006年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的单位。各县(市、区)可结合市卫生局2007年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进行。

四、检查目标

发现和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暴发隐患;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检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学校自查自纠。时间为6月份。

各县(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类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本方案规定,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按要求将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上报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7月份。

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围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重点开展普遍检查工作,包括学校承包食堂管理(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和承包者资质,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消毒各环节的管理,学校消除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传播隐患措施,学校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学校供餐、供水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三阶段:对存在问题整改。时间为8月份。

各县(市、区)卫生、教育部门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各学校,并督促指导学校进行整改。各学校应按照《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第四阶段:复查验收。时间为9月份。

各县(市、区)卫生、教育部门应组织对本辖区的学校复查验收。对第二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是否进行了整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复查验收。各县(市、区)将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监督科和市中小学保健所,由市卫生监督所和市中小学保健所汇总全市情况后,于10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教育局。

第五阶段:督查抽查。时间为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

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卫生部、教育部及省卫生厅、教育厅将于年底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要做好迎接上级督查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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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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