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4]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省于1987年继广东省、上海市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实现消灭血吸虫病目标的省份。但是,作为血吸虫病传播媒介的钉螺,在部分县(市)一直或间断存在。特别是最近7年来,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等5个县(市)的钉螺面积,呈逐年迅速增长的态势,血吸虫病随时都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为切实巩固我省消灭血吸虫病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福建省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和国家对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省份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血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省各原病区要积极开展重点地区、流动人口、家畜和螺情的监测,发动群众报螺报病,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信息交流与联防联控,严防血吸虫病死灰复燃;有钉螺残存的地方,要采取果断措施,结合发展经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漳浦县、龙海市、长乐市在2005年力争消除现有钉螺区,力争不再发现新的螺点与有螺地段;福清市、霞浦县要在2005年将现有钉螺面积减少50%以上,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巩固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深入重点螺区和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检查指导和协调血防工作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做好有螺环境的改造和外来传染源的监测工作。对发现有螺的乡(镇)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采用土埋、药杀等办法限期消灭,严防钉螺扩散蔓延。省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今后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全省血防工作,并组织对重点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卫生部门:负责人间查病治病、疫情(包括螺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部门综合协调等工作。定期向公安机关了解掌握有关来自外省血吸虫病疫区的务工、务农人员情况,做好来自外省疫区人员的血吸虫病检查监测工作。每年按类型对原螺区进行查螺,发现钉螺时,应计算面积和密度,查清有无血吸虫病感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制定灭螺方案。对发现有大片螺区的自然村,应对3周岁以上居民进行血吸虫病感染的调查。对到过外省疫区和来自外省疫区的人员,应逐个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并对查出的病人及时给予治疗。对当地查出感染性钉螺、血吸虫病人、病牛等病畜时除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外,还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启动疫情处理预案。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结合种植业、畜牧业结构调整,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改造钉螺孳生环境,采取鼓励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水改旱、水旱轮作、“以机代牛”和种草养畜、舍饲等综合性灭螺措施。负责对螺区的牛、羊、猪等家畜的血吸虫病监测,掌握家畜血吸虫病疫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并加强家畜的检疫监督,防止外来病畜流入我省。一旦发现病牛等病畜,除及时给予治疗外,还要查明其具体感染地点。
水利部门:负责将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对水利灌溉系统,发现钉螺渠段,制定实施水利灭螺工程方案,配合当地政府对渠道进行改造硬化,以达到灭螺防渗有效控制钉螺扩散的目的。
林业部门:负责山地螺区实施兴林抑螺工程。霞浦、莆田、南安、同安、龙海和漳浦等山地螺区,可通过人工栽种黑松的做法,彻底改造螺区环境,力争逐年减少钉螺监测范围。
三、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把血防经费列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购买灭螺药物和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处理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大灭螺工程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健全血防监测队伍,是搞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原疫区人民政府要协调人事部门,从大、中专毕业生或有实践经验的防疫人员中调整充实血防监测队伍。福清、霞浦、漳浦、长乐、龙海5县(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应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血防专业干部;农业部门应配备与血防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农业血防干部。其他县(市)可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血防监测工作;在畜牧兽医部门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农业血防监测工作。凡是钉螺历史资料散失的县(市),应聘请退休或调离的老血防干部,帮助重新建立图、卡、账、册,并深入原螺区,认真做好现场移交工作。要落实血防人员的福利待遇。对现有的专业人员,要加强技术培训与管理,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五、加强宣传,提高血防意识
卫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血防知识、形势和任务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大家对血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使大家共同关心、参与血防工作。
防治血吸虫病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新时期的血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群策群力,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完成,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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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