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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查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8.05.20 16:581419

青海省关于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查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4-23

执行日期:2003-4-23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严密排查,到目前全省尚未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但我省周边省区(除西藏外)相继发现疫情,并有“非典”病人接触者进入我省,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刻不容缓。为了坚决把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措施逐一落到实处,靠前指挥,把“非典”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认真进行自查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办字[2003]28号)精神情况。

(二)加强领导,建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理预案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对防治工作的各种支持条件及经费保证和物资储备情况。

(四)民航、铁路、交通留验站设立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五)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室、指定收治医院及预防控制机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六)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值班制度、疫情监测、“日报”制度和“零报”制度执行情况。

(七)开展全民健康宣传教育和街道、社区群众发动情况。

(八)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宾馆、饭店、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商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城市公共交通、旅游景区(点)等人口密集地方和本部门、本单位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九)药品、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生产、销售及市场物价情况。

二、督查时间

4月24日至27日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进行自查、检查,同时扎扎实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28日起省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赴各地督查。

三、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原始记录、文件,深入现场督导督查,了解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各部门、单位自查基础上,由各州(地、市)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的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省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

对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严肃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组织检查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对本地区、本部门“非典”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逐项进行自查、检查,全面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薄弱环节。各州(地、市)对本地区检查情况的报告于4月28日15时前专报省政府,并抄送省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省卫生厅,传真:0971-82392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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