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为HJ/T 303-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家具与配件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
该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对家具生产企业应提供的信息、家具和配件的要求、减少废物、包装、使用说明书等各方面提出了要求,对环境有影响的各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家具和配件的要求是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对木材的要求:不得使用经过灭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限制的杀虫剂对木材进行处理;
对木质板材的要求:木质板材必须达到标准HBC 17-200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相关要求;
对金属的要求:金属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80%,且90%以上的金属必须可回收;
对塑料的要求:塑料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40%。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重量超过50 g 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对填料的要求:甲醛含量不得超标,不得使用氯酚类防腐剂等有害物质; 内容来自
对纺织品的要求:如果纺织品占家具总质量的1%以上,则必须符合HJ/T 307-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的要求。纺织品的耐磨、耐水、耐干摩擦、耐湿摩擦、耐光等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对玻璃的要求:家具中使用的玻璃必须易于更换;
对材料表面处理的要求:木质材料使用的水性木器漆必须达到HJ/T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的要求。表面涂料不得含有禁用的有害物质,金属和塑料的表面处理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对胶粘剂的要求:家具中用量在50 g以上的液体胶粘剂必须达到HJ/T 220-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的相关要求。用于连接填料的胶粘剂不得含有有机溶剂。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