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分配我省一辆,车型为丰田CA6510B.按照甘肃省护林防为指挥部(甘护办便字第010号),该车分配使用单位为甘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规定的分配计划、免税车辆型、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照片及证单式样下载路径为:省局FTP\省局各处室\车辆购置税(下载)\免税图片\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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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