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努力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目前我省虽然尚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但是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蔓延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活禽经营市场不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中心。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设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地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规范活禽宰杀行为,严格执行禽类定点屠宰制度。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活禽宰杀行为的管理。活禽经营市场承担活禽定点屠宰的,必须符合《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黑政发(2006)92号)中禽类定点屠宰的设置条件和设置标准,并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各级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早、夜市等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管,推行“白条禽上市”,坚决取缔现场屠宰活禽。
五、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经营市场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场所以及活禽笼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事宜的指导和监管。
六、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市场高暴露人员等高危人群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测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七、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诊治、排查和报告。
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要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九、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扎扎实实地做好所承担的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卫生厅、建设厅配合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是: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工作的协调、联系和综合;制定全省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禽类定点屠宰管理,严格定点标准,推进全省禽类屠宰加工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省畜牧兽医局负责活禽产地检疫以及活禽屠宰加工和销售的检疫;负责禽类屠宰厂(场)选址和设计有关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组织实施活禽经营市场的疫情监测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控制活禽经营市场设立的数量,并对活禽经营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处理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对不符合规定的活禽经营市场采取停业整改或关闭等措施。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禽类养殖场、屠宰厂(场)及活禽经营市场高暴露人员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禽类屠宰厂(场)卫生和活禽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医学监测;对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的消毒、无害化处理实施指导监督。省建设厅负责禽类定点屠宰厂(场)新建、迁建、改扩建的规划审批;依法取缔城区市场外活禽经营行为。同时,各地市县也要按照国家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春节将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集中开展一次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确保禽类经营和消费安全。
2007年1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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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