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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布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9.13 11:14187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布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地病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布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地领(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加强我市的布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布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布病危害严重性和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因为布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严重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增长。要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态度,将布病防治工作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纳入任期目标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积极组织畜牧、卫生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控制布病流行。要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布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地方病防治规划,认真搞好布病监测,加强卫生与畜牧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使畜间检疫、免疫、扑杀病畜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有效控制传染源。要求畜牧部门对有新发病人的疫点羊只100%进行血检,疫区乡镇的样只20%血检,非疫区羊只5%血检;对疫区乡镇的羊只100%进行免疫,非疫区乡镇羊只免疫达85%以上。加强畜间管理,对畜牧的收购、调运、输入、屠宰要严格检疫,凡检疫阳性的牲畜要按病畜处理,严禁私自买卖和转移病畜,引进和出售牲畜必须进行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计划免疫工作,从2005年开始,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免疫经费由市、县配套解决。同时,对布病病人要进行积极诊断,及时治疗。要做好布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主动参与防治工作,并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三、加强布病疫情报告。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搞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不报,特别是布病暴发疫情要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及时有效处理扑灭疫情。布病疫情统计报告程序除按《传染病防治法》报告外,各县(市、区)防疫部门还要及时报市疾控中心和市地病办,市疾控中心汇总后报省有关部门和市地病办。

四、保障布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布病防治任务,列出一定的布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免疫接种、病畜扑杀、布病监测、病人治疗等工作经费,重病区要集中力量打 歼灭战。

五、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本辖区内落实布病防治措施的督查力度,经常组织卫生、畜牧等部门深入疫区督导、指导各项布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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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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