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6)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27号)和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交函(2006)202号)精神,深入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防止类似广安岳池“3·15”特大沉船死人事故在我市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从2006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5月31日结束,为期二个月。
二、活动的内容和目标
以整顿水上运输秩序、整顿监管队伍和加强宣传工作为主要内容,以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清理取缔“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杜绝非法载客行为,实现乡镇船舶无超载,渔船、自用船无非法载客,重点渡口、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管理无“空档”为目标。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安岳池县“3·15”特大沉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基层对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给我市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我市乡镇船舶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管理难度大,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一把手”亲自抓,并结合本地和各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机构、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明确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认真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落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3)159号)等有关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制落实,并对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考核、表彰。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乡村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船人员。凡拥有20艘以上或1500总吨以上乡镇船舶的乡镇应配备专职管船员,船舶较少的可配兼职管船员。管船员列入乡镇事业编制,在人员经费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拥有20艘以上或1500总吨以上的乡镇每年同级财政安排水上安全管理经费不得少于10000元,船舶较少的乡镇每年不得少于5000元。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协调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水库生产工作船舶、网箱养鱼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河道采砂作业影响河势稳定或危及堤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各类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海事机构应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区县、乡镇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凡对安全工作不履职、不尽责的领导干部,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全面清理整治乡镇自用船、渔船。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区县要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船按“四川省乡镇自用船管理规定”开展乡镇自用船清理,合格的船舶由乡镇政府管船站负责登记,建立“乡镇自用船船名录”(见附件1)及相关档案,报请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发证(审批发证程序见附件2),证书应限定乡镇自用船航行区域,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自用船和超过自用船吨位的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海事部门配合,按相关程序依法取缔。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继续按照“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有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体系,海事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责任体系”的“四个责任体系”,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船、水库中的生产工作船、网箱养鱼船由渔政部门进行清理和重新发证,在渔业船舶证书的显著位置应标明“渔业船舶,严禁载客”字样。
(四)全面清理整治渡口,规范渡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有利安全,又有利群众需求”的原则,在汛期前完成对辖区内渡口的清理、撤并和规范工作,具体工作:
一是对群众出行确实需要,但既没有客渡船,也没有客渡码头的,各区县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设立渡口,建造符合规范的客渡船;
二是对事实上存在但未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要进行全面清理,符合设置条件的要完善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三是对已经批准设置的渡口,按“同一河段上下游距离小于500米的两个渡口、码头、停靠点归并合一”的原则进行归并,在重新进行审批后,上报省交通厅航务局备案,同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明确辖区内的重点渡口和一般渡口。在汛期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科学合理的渡口码头和停靠点布局规划,报四川省交通厅航务局备案。
四是进一步完善“两线一牌”,在“渡口告示牌上”加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载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上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责任告示牌”,注明安全生产责任人、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及人员、签单管理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是加快推动“以桥代渡”工作,对日均客流量大于300人次或年客流量大于10万人次、中洪水期河面宽度小于100米,两岸地质、地形条件较好,适合建桥的渡口,尽可能实行渡改人行桥;对国道、省道、县道及车流量较大的乡镇交通要道的重点渡口尽可能实行渡改公路桥。各区、县要在2006年6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的“以桥代渡”实施规划方案。
渡口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尽快将“渡口清理统计表”(见附件3)报泸州市航务管理局转四川省交通厅航务局。
(五)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销毁非法载客船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协调安监、交通、公安、水利和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销毁非法载客船舶的专项行动,采取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人民群众主动检举举报,加大对“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船舶的打击力度。乡镇人民政府、海事、渔政部门对查获的“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的农村自用船、渔船必须严格依法处罚和实施强制措施,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决不手软。
(六)界定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海事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等部门公布的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界定标准,认定我市的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要以广安岳池“3·15”特大沉船死人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辖区所有沿江沿河以及库区的村组、农户中广泛张贴、宣传和播报。安监、交通、水利、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统一组织,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是要再次掀起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高潮,增强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认真加以落实;二是要利用逢场天到每一个渡口、码头和人员集中的地方,面对面对村民开展宜宾江安“7·12”、泸州合江“6·22”、南充蓬安“9·27”、广安岳池“3·15”等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知识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三是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业主、船主和村民观看由省安办、四川电视台录制的《小河沟 大灾难》警示教育片,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深入剖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抓住典型,以案说法,深刻剖析,全面曝光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的隐患及典型的违法行为。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乡(镇)自用船船名录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船 名 所有人 所在
村社 驾船
人员 船舶主尺度及船材 限定航行区域 发证
日期
船长 船宽 船深吨位功率船质
附件2:
泸州市乡镇自用船舶发证审批程序流程图
附件3:
渡口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市(州)航务局(处) 2006年 月 日 县、市、区 渡口名称 所在河流、水域 批准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人员 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人员 签单管理责任单位/人员 渡船数量(艘)
填表人:
_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注:“渡船数量”为该渡口的渡船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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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