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610元(以下称市内5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40元,济阳县、商河县4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6.6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9元,济阳县、商河县5.2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三、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发(200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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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