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现就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6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为6元。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省及部队属驻威企业和外地驻威单位执行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六、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威劳发(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市区、开发区及各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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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