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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018.10.27 09:361883

河南省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制定计划,加大清欠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三年完成清欠任务的要求,对本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研究制定清欠计划。今年底前要完成已拖欠工程款50%的清欠任务,2005年年底前要完成已拖欠工程款80%的清欠任务,2006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今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底前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从今年起,各地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分清拖欠原因,制定清欠计划。因财政投资不到位或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要从财政相关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清欠。对因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要责令其按计划还款。对其他投资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责令双方按清欠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对拒不执行还款协议的,要依法进行处理。要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按计划清欠。要监督获得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拖欠工程款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办理其预售房许可证等有关房地产手续。对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工程款监管系统,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内、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80%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75%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判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及时通报给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银行等相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偿清后未发生新的拖欠的,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予以删除。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须分别在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保障金存储余额不得低于中标造价预算中年均人工费的3%.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由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从相关保障金中支付,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工程竣工前,未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工程竣工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解冻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余额及其利息。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五)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接待处理制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期结案,严禁推诿扯皮。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指导,对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追要劳动报酬的申诉案件要及时受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限期予以清偿,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到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半年内不能清偿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黄牌警告,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并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要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完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制度,严格施工承包合同审查。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招标时,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作为招标条件,也不得强行将带资承包或垫资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或签“阴阳”合同。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等内容,并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用工备案手续。对于劳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备案手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担保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

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制度。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要直接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严禁冒领套取政府投资或恶意截留建设资金。

(八)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人的信用审查。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投资人,金融机构应将其列为信用等级好的序列,在贷款上给予支持。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金融机构应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同时,从严监控其现金支取和流转。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确保三年完成清欠目标。对因工作不力,拖欠严重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议,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负责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工资偿付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推动相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直接建设管理的项目的清欠工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支持清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从完善制度入手,以防止前清后欠。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及时掌握各市的清欠工作进度,指导各市处理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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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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