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集中进行了清欠,严肃查处了一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规企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照上级确定的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2004年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要达到拖欠总额的60%、2005年达到90%、2006年全部完成。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上半年全部清理完毕)全面清理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时限要求,我市清欠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确保按期全面完成清理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调整市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工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计划、财政、劳动、工会、司法、金融、监察、经贸、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技、交通、水利、通讯、开发区、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建设、监察、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并从有关单位抽调部分人员,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清欠工作。 二是将清欠工作列入市政府督查内容,由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导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清欠工作开展情况。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市直本行业的清欠工作;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开发区内发生的拖欠,由开发区管委负责清理;省以上驻泰单位拖欠的工程款由市计委牵头、建设局及有关部门配合清理;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拖欠由市建设局负责清理;市直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清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部门齐抓共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一步核实、摸清底数,及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查处,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有关用工单位提出预警。监察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要求签订还款协议,不按时支付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法人代表依纪进行严肃处理。金融部门负责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司法部门负责联合建设、工会等部门设立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救助和援助措施,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引导、帮助农民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采取有力措施,完成清欠目标
(一)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拖欠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按照全省清欠工作总体目标和时间进度,研究制订解决方案。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倒排工作计划,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列出清欠时间表。近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各欠款工程项目逐一签定还款协议,并严格监督落实。
(二)强化制约手段。自2004年7月1日起,对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或投资人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上述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建设部门出具的业主或投资人已结清欠款或无拖欠行为的证明,违反规定办理手续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加大执法力度。建设部门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收回其资质证书。劳动保障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案件列为典型案件,坚决曝光一批、依法查处一批。
(四)加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速度。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0天内完成审查,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新的拖欠产生
(一)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申请列入投资计划的,投资人必须提供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凡已列入投资计划的,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未取得相关资金证明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抽逃建设项目准备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要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对拒不执行停工通知的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建立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从工资保证金中拨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成竣工结算前,经审查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
(四)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凡是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凡使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2004年7月底前完成合同补签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在工资发放5日内,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包括工资项目、发放标准、发放总额等)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农民工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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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