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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等大集体企业职工实施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8.11.09 17:021153

上海劳动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等大集体企业职工实施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沪劳[1978]生创字第246号

市手工、仪表、轻工、商一、商二、粮食、房地、城建、公用、物资、交通、海运局,市供销社、总工会,各区(县)劳动局、工会:

本市手工业合作工厂和其他区、县、局所属大集体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劳动生产率较高,为国家提供的积累也较多,供、产、销和劳动工资已纳入计划。职工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列支,都已按国营企业办法办理。现经市革命委员会同意,一般可以实施国家劳动保险待遇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工业合作工厂,从今年七月份起实施劳动保险待遇。

职工到医院看病的挂号费,仍由职工本人自理。

二、其他区、县、局所属大集体企业,凡经济条件许可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向市劳动局备案,也可从今年七月份起实施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到医院看病的挂号费,仍由本人自理。经济条件不许可的,暂缓实施。

三、各部门在贯彻这一工作时,要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工会组织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并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激发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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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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