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关于市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加大市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下称市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工作力度,根据《关于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及《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新进人员指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及新调入的工作人员。
二、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签订合同的具体事宜按照《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41号)执行。新进人员的档案由主管部门统一保管或由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对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最低合同期限为三年,三年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计划指标卡》先办理就业手续,然后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新调入人员,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计划指标卡》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四、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与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各部门要以新进人员为突破口,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推行工作,通过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制度。
抚顺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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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