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运输法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六)

2015.04.29 09:161252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 责任编辑: 罗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六)

2015.04.29 1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五)

2015.04.28 1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

2015.04.22 10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三)

2015.04.22 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四)

2015.04.23 1112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与桂林大世界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关于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与桂林大世界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7.04.25 6989
关于大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委托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于大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委托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7.04.17 7807
关于北京天客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燕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关于北京天客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燕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7.04.10 6629
关于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于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7.04.01 5724
关于大韩航空公司与李凡、邓明昱、海南中旅航空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于大韩航空公司与李凡、邓明昱、海南中旅航空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7.03.30 5556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