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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9.01.03 09:581649

吉林省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5]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但是,进入四季度,一些行业和领域伤亡事故有所抬头,特别是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并次生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社会影响比较大,教训十分惨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12月1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现就抓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要紧紧抓住本行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加大督查、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不折不扣的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二、集中力量,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措施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规范煤矿开采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七项措施,重点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年底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关闭的煤矿,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关闭,有关部门要吊销证照、切断电源、停供火工品、遣散人员,彻底关闭井口,防止死灰复燃。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防止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要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要以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12月31日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内部瓦斯监控系统联网,瓦斯灾害严重的产煤县(市、区)必须实现县(市、区)域联网。同时,要坚决制止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监督检查煤矿关闭整顿工作,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省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主要产煤地区开展联合督查,督促各地区按期实现矿井关闭目标,保证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二)集中开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要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项检查和整治。重点是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落实、查人员培训、查应急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安全监管、国防工办、公安、交通、供销社等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责任,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逐户进行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并跟踪监督检查,确保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按照国家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2005年底。对已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抓紧搞好露天开采的季节性生产企业年底停工前和明年春季恢复生产前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和监控,防止发生溃坝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以采矿许可证的清理为切入点,制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四)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管。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旺季。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今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品的行为,加强防火、防盗、防爆工作,严格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入库和流向登记制度,严禁库房超储,对关闭或停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

(五)严格监督检查,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制订科学周密的春运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飞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安全,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把商场、宾馆、饭店、集体宿舍、影剧院、公铁客运站、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洗浴、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防火设备、设施作为检查排查的重点。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单位,坚决进行整改。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继续抓紧落实省政府挂牌督办省级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任务。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细致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要全面落实机械、冶金、有色、建筑、轻工、纺织、电力、粮食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落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保障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要认真落实《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营造全民遵章守纪的安全氛围。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建立与各类新闻媒体互动机制,及时反映和解答人民群众关注的安全生产热点问题。继续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突出抓好各级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执法培训。

五、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事故应急救援是提高政府和企业应对处理重特大事故能力,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切实提高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水平、救援能力、人员素质和实战演练水平。要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机制,继续做好安全生产的预警、预报工作。

六、强化依法监管,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等监管队伍建设,保证经费、人员、办公条件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特别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要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及时结案,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再次重申,凡是隐患不整改,责任不落实,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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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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