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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9.01.24 14:472321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5]35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宁波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特征,是坚持以人为本、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平安宁波”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对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建设明显滞后等诸多原因,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设“平安宁波”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火灾等三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态势得到遏制,矿山、建筑、渔业生产和水上交通等其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第二阶段(2008年-2010年):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明显下降,全社会各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第三阶段(2011年-2020年):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安全生产主要指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加快安全生产地方立法步伐,制定完善各项配套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其中,2005年要重点抓好《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追究规定》、《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省政府安全生产系列文件贯彻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做到法制完备、规范有序。

5.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针对当前我市产业结构层次相对较低、经济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等实际情况,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同时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较差的工艺设备,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以经济和行政手段,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稳步退出,加强矿山资源开采规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城镇居民密集区内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当地政府必须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6.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和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其中的一项专项规划,从规划上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今后,各地在调整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及时新增道路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矿山和油、汽库(站)、冷库以及其他重大危险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目前已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要加强安全防范,并尽快制定计划实行限期搬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技术保障体系、信息化网络体系等建设,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账现象。对国家、省和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各级财政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落实到位。

7.建立实施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建立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全面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辖区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2005年底前,形成全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体系框架。

8.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矿山、渔业生产和水上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乡村道路拖拉机运输、特种设备、冲压作业以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适时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验收。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三合一”企业及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及时实施有效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今后,一年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街道)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同时,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9.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以公安110网络平台为基础,今年年底前抓紧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本着部门负责、对口衔接的原则,抓紧制定出台《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危险化学品、火灾、道路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系列子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实施的可靠性和实用性。在整合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当前,各地要结合实际,重点完成制定并演练危险化学品和高层建筑消防等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做好与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

10.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书面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以及事故最终处理结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扩大事故及隐患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严格查处。

11.深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引进培养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技术和人才支撑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率先建成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以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预防预测等提供信息技术平台。在道路交通运输、矿山等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全面推广应用GPS卫星定位、“电子警察”、中深孔爆破等先进、适用安全技术。2005年底前抓紧建立宁波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队伍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基地。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依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建立执行全面、动态的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13.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完善内部日常培训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包括从业人员的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轮换岗培训以及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前的从业人员培训等,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的,严禁上岗。

14.建立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实施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其中,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15.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及时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促使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16.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探索实行不安全企业抄告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企业,将其列入不安全企业“黑名单”,并在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进行限制。

四、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7.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快各县(市)、区安监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威。建设、交通、质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各县(市)、区要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隶属于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要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05年底前初步建立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各级安监队伍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8.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级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19.建立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和远洋捕捞、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和大型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征收数额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发生情况挂钩,促使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发生。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省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20.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行业的从业单位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持证生产经营。对已设立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上述高危行业从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获证企业名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在宁波市安全生产网上予以公布;对逾期未按规定申报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予以处罚。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必须对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必须依法立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1.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交通道路、建筑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体概算。矿山、交通道路、建筑、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存在重大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专项篇目,正式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所有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首先通过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三同时”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和相关内容。

五、齐抓共管,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22.进一步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努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管理体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并重点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重大事故查处等方面,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继续广泛开展各项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社团组织以及培训、咨询、评价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2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各级新闻媒体要安排落实一定的篇幅、时间,在重要版面或黄金时段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公益宣传。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及时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各类事故自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农机部门要深入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对农机手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救能力,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发展改革、公安、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城管、卫生、教育、文化、贸易、水利、环保、林业、海洋渔业、质监、旅游、农机以及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尽快制订出本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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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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