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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该如何完善?

2016.04.11 18:111080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济管理制度,制定了一些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但体系建设仍须完善。

1、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够完整和系统,结构不尽合理。

民航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一百多部民用航空规章中,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公用规章居多,专门适用通用航空的单行规章只有十多部,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其技术运行标准及各种证照的颁发、使用,有些是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有些是以通知形式规定,有些没有统一规定,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上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仍存在差距。

2003年我国颁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但缺少《通用航空飞行实施细则》。我国已有适合于通用航空的飞行标准和飞机适航法规,如《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等,但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咨询通告、指导手册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另外,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法规,往往套用运输航空的标准建设机场,造价大、投入多,通航飞机使用机场收费也高,加大了通航企业的运营成本。

近几年社会上不少企业和个人积极自购航空器开办航空俱乐部,但多数民间航空俱乐部基本上不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而是变相非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一些航空俱乐部的飞行员、机务人员、飞行场地等无合法执照或证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器擅自载客进行游览飞行,导致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民航主管部门应出台有效的规章对航空俱乐部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严格航空俱乐部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

2、除《民用航空法》外,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仅限于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法律层次不高。

其实,一国的法律对推动通用航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4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的《通用航空振兴法》规定从飞机出厂之日起的18年内,对通用航空飞机实行有限责任制,使通用航空飞机制造厂商降低了保险费额,促进了通用航空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复兴。

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针对通用航空的专门法律,《民用航空法》中关于通用航空的规定只有6个条款,少而笼统,未对国家鼓励和促进通用航空发展做出明确的规定,既无法成为通用航空立法的依据,也无法起到引导通用航空发展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尽快完善通用航空的行业发展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同时,应尽快研究制定振兴通用航空事业的法律,引导和支持通用航空的发展壮大。

为使我国通用航空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以通用航空的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部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兴办符合市场规范的多种形式的通用航空企业。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降低通用航空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通用航空市场开放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促进国内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重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推动航空俱乐部和个人飞行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方面的航空需求。

3、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的社会公益性和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

发展通用航空,对于确保社会公共服务的实施,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在我国欠发达和偏远地区,常规交通运输条件十分有限,突发事件若要得到及时救援,必须依靠通用航空。2006年1月在甘肃嘉峪关发生的海南航空公司机长拒载断足少女一案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完善社会救援机制的思考。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救灾飞行具有特殊性,通用航空企业的航空器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此,我们应该在国内设立由通用航空公司承担的常规性航空救护服务,负责对与医疗相关的紧急情况做出快速反应,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落实飞机、飞行员、急救医务人员和救援设备、航线,完成转运患者、送医、送药等与急救相关的事宜。这样既可以让民众知晓在遇到危难时可以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让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只有完善民航紧急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整合通用航空公司的急救资源,建立布局完善的救援机制,才能使类似小皮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通用航空承担着许多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的任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情况下是政府公益性活动。为保证从事通用航空的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明确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很有必要。因此可以在《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医疗救护或者抢险救灾,应当对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给予适当补偿。

4、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义务,实现环境保护与通用航空的协调发展。

随着通用航空的发展,通用航空活动在为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服务作业的同时,也影响环境和生态平衡,给居民、作物或者牲畜带来损害,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积极避免因实施通用航空作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民用航空法》第149条规定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至于什么是有效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旷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广阔,出于保护人文景观和古建筑的考虑,应在《民用航空法》第149条中增加对古建筑和人文景观的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通用航空具有低空飞行的特点,航空器噪声大,影响居民休息,小区居民投诉数量逐年增加。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航空器噪声影响预测和计算方法,对噪音污染的处理和对居民的补偿办法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处理航空器噪声影响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致使问题久拖未决,因此出台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必要。

总之,我们要在通用航空方面建立一套以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解决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规范通用航空活动,保障通用航空业的持续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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