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理工大学研二学生李鹏在上海某工厂爆炸事故中不幸遇难,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据调查,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事发工厂股份。拿着每月300元左右的“工资”,在导师的参股工厂,在简陋的环境,从事着高度危险的中试放大实验。最终,生命与梦想,在这个初夏的爆炸中戛然而止。
从本质上看,这是一起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设若,没有这次事故会当如何?这位年轻人,会像他之前的同门或者其他许多研究生一样,在我们的关注之外,继续默默 地承受着“剥削”。当他们最终走向社会时,年轻的心灵也许会轻易忘却这段晦暗;或者,将其处置为人生必经的磨砺,而封存起来。但是,创伤会因为忘却就不存在吗?
学生与导师关系异化 学生更像打工仔
据报道,有学生称受害者的导师更像“商人”。这并不让人意外。很长时间来,“老板”“BOSS”已经是导师的流行称谓,戏谑背后,隐藏着师生关系的异化。前些年,导师招研究生必须要交“助研经费”的做法,曾在人文社科领域引发强烈抵制;而在理工科领域,接受却平静得多。组建团队通过高强度的研究争取高端科研突破的,固然是主流;但金钱关系一旦存在,部分师生之间关系变异为“老板/打工者”便在情理之中。如今这起“研究生死于导师工厂”事件,以偶发事故的方式将此病象再度揭示了出来。
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导师是否过多地承担了企业课题,或导师是否变成了老板,真正的问题是,导师所研究的课题是否确有学术价值,及导师为学生布置的工作,能否触及这个课题的核心部分。如果两者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学生即使是“给老板打工”,也会在“打工”过程中领会导师的科研思路和方法,开拓自己的学术视野,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打好基础。反之,只要有一个答案是否定的,则学生就真成了打工仔,差别只是工资远远低于其他打工者而已。
虽然校方有明确规定 但这并不是免责声明
这次事件后,当事学校称,相关导师违背了学校的“明确规定”。当然,规定肯定是有的。但规定不是免责声明,如果秉持法治精神,应当追究的,不是规定有无,而是是否被严格执行。一个副教授疏于学术,长期参股工厂,并低薪雇佣学生,学校或者学院对此会毫不知情?难道其中没有默许乃至纵容?
在欧美大学,学校多鼓励教授创新、发明,但对教师在公司兼职和开办公司有明确规定:教师可在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创办的公司担任顾问两年,但之后必须做出选择,要么回校当教师,要么去企业;导师也要对所带研究生进行求学经费资助。但导师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布置学生做与攻读学位无关的事,导师如果布置不相关的任务,将不属于导师职权范围,学生是否愿意做,要听学生意见,导师要按劳动法规定给学生合法的报酬。
但我国却很少有高校对此加以明晰。说到底,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考核,还是资源导向,导师能拿到多少课题、项目、经费是重要的考核指标,除此之外,学校对教师的其他表现则睁只眼闭只眼,包括是否在校外兼职办公司,是否“更像一个商人,不太关注学生的利益”。
在此情况下,要理清导师布置给学生的任务哪些是导师职权范围内的,哪些是越权的,也很困难。而我国当下没有规范的教师伦理委员会,学生很难针对导师超出职权的行为提起申诉,再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对其履行导师职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违背导师伦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也导致学生在导师面前的弱势地位被加固。在有的高校,还出现学生因忍受不了导师“盘剥”提出更换导师,其诉求却被忽略,涉事学生还被认为处理不好跟导师关系、学业学位受影响的情况。
维护学生去权利 需建立教师职权监督机制
对老师的纵容,也意味着对学生权利的忽视。也许,有人潜意识认为,多年的媳妇熬成婆,或者正像旧社会学徒,谁不受点苦啊。但正是这种糊涂的宽容与迁就,一点点腐蚀了民众对于自身权利的信心,混淆了是与非的边界。
至于如何在制度上保证前述两个问题都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则只能寄希望于学校对科研课题及实验程序的严格把关。达不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课题,虽然能给导师和学校带来经济收益,对于参与其中的学生而言却是误人子弟,因此应予坚决否定。同时,学校应该认真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导师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指派其从事与学业研究无关的事务性劳动,学校应该及时介入、纠正,这既是对学生前途负责,也是对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负责。
而扭曲的导师学生关系,显然影响了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而今,一起“研究生死于导师工厂”的悲剧,也是种敦促:必须尽早调整由学校行政部门制订教师考核标准、实施教师考核的方式,对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从关注教师获得多少资源到关注其真实教育贡献;同时,还要建立对教师职权的监督机制,在学校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中成立独立的教师伦理委员会,让导师的行为得到更严密监督体系的约束,也让师生关系趋于正常。
( 作者: 胡玲玲 )
小编总结
对老师的纵容,也意味着对学生权利的忽视。也许,有人潜意识认为,多年的媳妇熬成婆,或者正像旧社会学徒,谁不受点苦啊。但正是这种糊涂的宽容与迁就,一点点腐蚀了民众对于自身权利的信心,混淆了是与非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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