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今天,1992年5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电视机厂五号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375000元。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工人在车间禁火区用打火机点燃明火,引起包装用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燃烧导致,提醒工人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要在禁火区点燃明火,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概况:
1992年5月11日13时刚过,六车间高频头小组工人吴某串岗到中框室,边走边抛耍打火机,走出中框室时,打火机掉到地上,吴某拣起打火机,为验证是否摔坏,便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堆场用打火机试点捆扎聚苯乙烯泡沫的塑料绳,随即引燃了聚苯乙烯泡沫。吴某急忙用手拍打,并将燃烧着的泡沫拉开,堆着的泡沫倒散,火势迅速蔓延,车间的部分工人立即使用灭火机奋力扑救,同时很快切断了电源,并向消防部门和厂部报警。由于泡沫燃烧速度快,火势越来越大,同时释放大量的浓烟和有毒气体,仅几分钟,整个三楼浓烟滚滚,车间人员被迫撤离现场。
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厂党政负责人及科室和其他车间干部、工人迅速赶到火灾现场,组织和参加扑救。13时8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命令一中队三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同时紧急调度二、三、四、五中队十二辆消防车以及临近企业专业消防队前往增援。130多名消防队员和在场的干部职工艰苦奋战3小时,于16时30分将大火扑灭。
事故原因:
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工人在车间禁火区用打火机点燃明火,引起包装用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燃烧导致。
事故结果:
事故共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375000元。六车间工人吴某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已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人代表、厂长陆某、分管消防工作副厂长韩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陈某,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大过和行政记过处分;副厂长王某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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