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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事日历

2013年9月24日 安徽省亳州市交通事故 8死28伤

2015.04.17 16:549949

2013年9月24日 安徽省亳州市交通事故 8死28伤

事故概况:

2013年9月24日1时15分,雨天路滑,驾驶人江亚男驾驶皖S737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G225挂),沿利辛县城延陵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富强路交叉路口处,与驾驶人石少标驾驶的沿富强路由北往南行驶的皖KG5551号大型客车发生接触性碰撞继而发生连续刮碰,致使货车向右侧倾倒;客车向南偏西滑移,轮胎与路缘石发生刮碰后车头撞断延陵大道西南侧路边桥上栏杆,造成客车司乘人员2人当场死亡,9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9人受伤(重伤4人),两车及路边桥梁设施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几分钟后,当地消防、公安、急救等多部门立即投入救援。

利辛县委宣传部9月24日下午通报,伤员中有5人重伤,所幸目前暂无生命危险,伤员正在全力抢救中。

同时,亳州市人民医院专家医疗组和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专家救治组均已赶到,正在开展救治伤员等工作。当日上午8点50分,亳州市委书记杨敬农,副市长、公安局长刘海石,利辛县委书记梁栋,县长程修略赶到医院看望伤者及家属。杨敬农指示,要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其他善后工作正在进行。

事故反思: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江亚南驾驶违法改装货车在未经验收路段上超速、超载行驶;驾驶人石绍标持实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法营运大客车超速行驶,双方在通过既无交通信号控制也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互间疏于瞭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利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挂靠的事故货车违法改装行为视而不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阜阳市长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基本设立条件(无办公场所、无管理人员),公司法人伙同事故客车车主非法组织跨省线路客运业务;雇佣不具备准驾资格的驾驶人驾驶大型客车上路行驶;伪造道路运输相关证书,经相关部门多次处罚仍不改正;听任挂靠车辆违法营运,并为其通过年审提供虚假证明。

3.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资质和生产场所,公司法人变更等重大事项不向许可部门报告,公司负责人对在自家生产场所发生的非法改装行为视而不见,并随意提供公司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在监管部门检查时提供虚假信息。

4. 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对临时开通在建道路管控不严,未经批准设立道路指示标牌。

5.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检测站未认真履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职责,对事故车辆长期超载行为失察。

6.利辛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挂靠企业监管不到位,查处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不力。

7.利辛县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

8.利辛县市政管理部门擅自批准开通施工路段,且对临时开通路段保持安全通行条件监管不到位。

9.利辛县经济主管部门对车辆改装企业生产行为的许可一致性监管不到位。

10.利辛县质量监督部门对车辆改装企业的产品认证监管不到位。

11.利辛县人民政府部署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和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其职能部门之间未形成工作合力。

12.亳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下属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

13.阜阳市工商部门对辖区企业注册、年审等环节把关不严。

14.阜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整治不彻底。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非法违法营运、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追查: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石绍标,皖KG5551客车驾驶人,违反公安部123号令65条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法营运客车;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通过交叉路口未能确保安全驾驶状态,疏于瞭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江亚南,皖S73712(皖SG225挂)货车驾驶人,驾驶非法改装车辆在未正式开通道上超载、超速行驶,且通过交叉路口疏于瞭望,未能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任磊,皖KG5551客车同班驾驶人,驾驶与自身准驾车型不符的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法营运客车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任强强,阜阳市长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客车车主之一。弄虚作假骗取工商注册;组织安全设施不全的客车非法营运,经相关部门多次处罚仍不改正;雇佣实习期驾驶人驾驶客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赵庆,事故客车车主之一。组织安全设施不全的客车非法营运,经相关部门多次处罚仍不改正;雇佣驾驶人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客车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后逃逸(公安机关正在网上追逃)。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江海,事故货车车主。非法对已经入户的客车车兜进行改装,增加了货车超载重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后逃逸(公安机关正在网上追逃)。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代亚、代广亚,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法将资质和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个人,且不主动向许可机关报告变更情况;对承包人改装车辆行为不管不问,随意提供公司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谭七,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在知晓事故货车已入户且车主改装要求超出该厂公告许可范围的情况下,仍非法组织人员对货车进行改装并为其提供合法身份;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王伟,利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 玩忽职守,对挂靠车辆非法改装行为视而不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吴成林,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临时开通的施工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管控不严;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树立道路指示标牌,影响正常道路通行秩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3条、第18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人民币4.32万元整。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罗会武,亳州市公路局蒙城分局副局长,主持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事故当天带班领导。对超限超载检测站未认真履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职责负责;对事故货车长期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同时建议调整其主持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工作安排。

2.刘伟,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检测站班长,事故当天带班班长。未认真履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职责;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7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3.杨超,利辛县住建委党组副书记,分管市政管理。对分管单位擅自批准开通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施工路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4.马少坤,利辛县市政管理处主持工作副主任。擅自批准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开通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施工路段,且未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路口进行管控,造成延陵大道东段在安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随意出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5.谢雷,利辛县质量监督局局长。对车辆改装企业的产品认证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6.王廷飞,利辛县经济委员会主任。对车辆改装企业生产行为的许可一致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7.王卫利,利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对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8.于敬林,利辛县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公路运输管理。对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9.黄顺旺,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对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执行不力;对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货运企业“挂而不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10.于杰,利辛县公安局局长。对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1.国春才,利辛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公安交通管理。对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12.郑辉,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大队长。对本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13.李秀超,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管大队四中队。对该中队上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治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14.姬伟,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对本单位上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治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15.吴斌,利辛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交通、经委工作。对分管部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6.江淮,利辛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城市管理。对分管部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7. 刘颖,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下属部门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指导不力;对辖区内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8.蒋昭和,亳州市公安交管支队支队长。对下属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9.李永亮,阜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对分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等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客车挂靠企业虚假登记行为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20.张辛峰,阜阳市公安交管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对本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阜阳市长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弄虚作假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建议由阜阳市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予以注销。

2. 淮南市东边家路石料厂,涉嫌违法经营,建议由淮南市政府组织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3.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发包许可资质,建议由利辛县经济委员会按程序上报,由相关部门取消其资质。

4.利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利辛县交通运输部门撤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利辛县工商部门予以注销。

5.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临时开通的施工路段实施管控,造成延陵大道东段在安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随意出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2号颁布)第3条、第16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1.责成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2.责成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3. 责成利辛县人民政府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4.责成亳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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