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2011年10月11日下午4点班,金地煤矿井下当班出勤24人,班前会后值班井长于秀彬带领人员入井,分别到井下3个作业地点作业。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进工作面当班出勤8人,16时左右到达工作面开始打眼作业,工作面打完炮眼后,他们先放了2个掏槽煤眼炮,又放了4个辅助眼炮,待炮烟散尽后,班长张远民等人进入工作面准备出货(煤矸),走在前面的掘进工夏冬生发现工作面有水流出,大喊:“前面出水了”,张远民边跑边喊让大家赶快从回风道撤离。听到喊声后,大家陆续往井上跑,先后有11人安全升井,有13人被困井下。
2011年10月11日17时30分左右,该矿矿长范正武接到井下值班井长于秀彬打来的电话,报告井下发生了透水。12日15时,接到群众举报后,鸡东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到该矿调查核实。矿主熊振文故意隐瞒,仍不承认井下有人被困。经公安机关对熊振文等人进行隔离审讯,矿主熊振文于12日21时15分供认井下有13人被困的事实。
事故处理:接到事故报告后,鸡西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10月22日7时05分,在三段36B#右零路平巷先后发现12名遇难矿工遗体并升井。10月22日15时55分,在二段回风道找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遗体并升井。截至10月22日17时20分,整个抢险救灾工作全部结束,累计排水54057立方米。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进工作面违章放炮,打通了原立井遗留的一条巷道,原立井巷道及采空区积水溃入,导致水害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该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片面追求进度和产量,忽视防治水工作。一是矿井防治水工作职责不清,责任分工不明确,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矿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领导没有带班入井。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没有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逢掘必探”措施未落到实处。三是矿井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明确的探放水工作安全检查机构和质量验收标准。四是矿井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进度和产量,导致采掘布置失调,事故前井下仅有掘进工作面,没有形成采煤工作面。
2、该矿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原立井采后技术资料不全,没有认真开展收集调查工作,空区积水和立井采后情况没有绘制到井上下对照图上。二是该矿技术管理不力。探放水措施流于形式,探放水措施贯彻不到位。
3、该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探放水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持证人员不能满足实际生产工作需要。二是矿井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意识低,缺乏避灾知识,发生险情后,未能有效地实施自救与互救。
4、鸡东县煤矿技术服务站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不实。在没有按规定对该矿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实地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做出了该矿采空区内没有积水的错误结论。
5、鸡东县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该矿探放水工作监管措施不严。一是驻矿安全监管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相关规定,对该矿探放水工作质量、标准及落实监管指令情况,未能有效监督。二是安全监管人员发现该矿未执行“逢掘必探”问题后,制止不力。三是对该矿技术管理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及实施相应的探放水规章制度情况检查指导不力。
6、鸡西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要求严格执法。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发现该矿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进工作面存在未打中间探放水钻孔问题后,仅在口头上要求矿井立即补打,未在执法文书上予以体现,现场执法处置不当,未能及时有效地根除隐患。
(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熊振文,金地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依法给予罚款。
2、范正武,金地煤矿矿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依法给予罚款。
3、钱栋梁,金地煤矿安全矿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4、王喜贵,金地煤矿技术矿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5、赵占民,鸡东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哈达一分局驻矿安全监管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张永宏,中共党员,鸡东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哈达一分局监察一科监察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庄玉国,鸡东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哈达一分局副局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8、李伟,中共预备党员,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五组科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9、关金生,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五组科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10、程鹏礼,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五组组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11、张远民,金地煤矿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进班班长。吊销其岗位资格证,并依法给予罚款。
12、于秀彬,金地煤矿值班井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法给予罚款。
13、王玉柱,鸡东县煤矿技术服务站站长、总工程师。撤消其从事煤矿技术服务资格,并依法给予罚款。
14、田海义,鸡东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哈达一分局局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5、袁德海,鸡东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助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6、单秋利,鸡东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牛君奎,鸡东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张广云,鸡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宋来光,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金地煤矿依法给予罚款,并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