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饲养宠物成为一部分民众生活的喜好,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而饲养,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殊不知,饲养宠物也需要专业的法律“眼光”,否则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2016年初,20多岁的骆某通过一朋友得到一个卖蛇人的微信号,并与对方取得联系,后花300元买到一条宠物蛇。对方告诉他蛇的品种是球蟒,骆某把这条蛇养在自己的宿舍内。
2017年9月,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发现骆某非法饲养野生动物,遂将蟒蛇进行现场查扣并将骆某带回调查。经某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饲养的宠物蛇属于蟒科球蟒,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核定价值为11250元。据此,骆某被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在对方告知该宠物蛇为球蟒,其应该知道球蟒作为一种外来物种,在我国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保护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遂判处骆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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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案中,虽然骆某购买球蟒的动机是出于喜欢,是自己饲养,而非用于出售牟利,且未对球蟒进行伤害,但它毕竟被列入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物物种,附录一、附录二国家和国际保护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在我国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保护。在未获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骆某非法收购、私自饲养国家保护动物球蟒的行为,既滋长了违法倒卖市场的产生,也让这些动物失去了正常的生长环境,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以被法院判处上述刑罚。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