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的李某和张某一起饮酒,李某明知张某已醉酒,还让对方驾车带着自己。途中,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近日,颍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近亲属损失4万多元。
2017年9月19日晚,张某与李某、王某等5人一起吃饭并饮酒。酒席结束后,张某驾驶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带李某回家,行驶至颍上县某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五名亲属起诉相关保险公司及客车所有人马某、司机刘某。
随即,颍上法院判决五原告的损失共为64万多元,保险公司共计应赔偿37万多元。后因剩余赔偿款问题发生纠纷,五名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近日,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驾驶行为导致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具有明显过错,对剩余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王某等人与张某一起饮酒,相互之间具有相互提示义务。餐饮结束后,李某应当知道张某醉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其不进行提示还将摩托车给张某驾驶并载带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的损害后果因交通事故而产生,不是醉酒本身直接导致的,王某与另外两人的餐饮行为与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五原告也没有提供王某对张某劝酒致其醉酒的证据等,为此,五原告请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某承担五原告剩余损失15%的赔偿责任,即4万多元;其余损失由五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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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