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开始,芜湖一男子连续5年前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女方病弱法院一直未判离婚,同时法院发现早在2012年男子还从其名下账户转走71万元现金。2月27日记者从芜湖市经开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妻子最终分得40万元。
连续5年提离婚转走71万
据了解,女子何某与丈夫朱某结婚后,自己在家而朱某一直在外打工,2012年何某患病需要长期服药,2013年朱某与何某正式分居。2014年1月,朱某来到经开区法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何某坚决不同意。
“女方病弱,出去其现实生活和诉求考虑,法院当时没有判离婚。”法官表示,此后至2018年,朱某每年都要到法院起诉一次离婚坚决要求判离,期间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何某则是不管不问。
2018年朱某第五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官从何某口中获:朱某曾在2012年8月4日-2012年11月1日分六次从其名下账户支取现金710000元。何某提供了相关证据,也表达了质疑:为何不告知妻子偷偷取出名下财产,且不采取转账方式,而要提取大额现金?面对法官的询问,朱某对该款项的去向与用途朱某某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
如何界定“离婚时”成为关键
2月27日记者获悉,本案的关键是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官表示,从字义上来理解,使用该条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朱某取钱的时候是2012年,而这次离婚案则是在2018年。”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现实中离婚意愿不是瞬间形成的,它有一个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并酝酿解除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意离婚的一方有可能在诉讼前就已完成了处置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仅仅字义理解来作出裁判,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依据以上对法条的理解,法官将“离婚时”的时间节点延伸到朱某第一次提起离婚前及双方分居前,并兼顾了《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惩戒原则,最终认定朱某某在2012年支取的710000元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是在起诉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朱某某分得31万元,何某某分得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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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