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启东两人以寄存代售方式向293人募集资金2116万余元,截至案发尚有1036万元未归还。昨日,记者获悉,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黄某生、龚某雁集资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龚某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决还责令两人共同退赔案涉293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36万余元。
2015年7月,黄某生、龚某雁因债务缠身,决定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利用上海情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以寄存代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间,黄某生、龚某雁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及汇龙镇长龙街多处设立办公场所,隐瞒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夸大其名下公司及个人的经济实力,承诺每投资10000元后每周还本付息258元,65周后还本付息16770元;每投资2000元后每10天还本付息118元,27期后还本付息3186元,先后向朱某某、陈某某等293人共计非法集资21160454元,所得钱款除部分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本息外,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活动费用等,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共计10365267元不能归还。
2017年3月18日、3月20日,黄某生、龚某雁先后在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被民警抓获,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查封两人名下位于启东亿丰商城的写字楼9间及轿车2辆。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生、龚某雁为摆脱债务困境,以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宣传中,黄某生、龚某雁隐瞒其身负巨债的真相,夸大其公司及个人的经济实力,诱骗他人集资,所募集的款项除前期返还集资参与人部分本息外,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包括高利贷、银行贷款等)、支付集资推介会费用及所谓的公司包装上市,而非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案发时尚有1000多万集资款不能归还。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依法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生、龚某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某生、龚某雁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两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龚某雁系作用相对较小主犯,可比照黄某生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两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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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