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种权益,但是却有心怀不轨之人为牟取利益捏造、歪曲事实进行天价索赔。
男子吃过期今麦郎天价索赔 以敲诈勒索罪被判8年
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吃过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不少人将此案与2006年北京发生的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案联系在一起。黄静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现CPU被换成测试样品后,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警称其遭敲诈勒索,黄静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终,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
虽然黄静在索赔金额上也存在过度维权,但最终该案还是以过度维权者的胜利而告终。对照“黄静案”,不少文章呼吁应该判决李海峰无罪。
事实上,黄静最终赢得法律支持,是因为她索赔的基础是其个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失,她并没有捏造、歪曲或者夸大任何事实,即便索赔数额过于巨大,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
“李海峰案”则不然。他购买食用的方便面已过保质期将近一年,当然,他也有权主张赔偿的甚至“天价”赔偿。可是,他却拿着过期近一年的食品进行检测,在常识判断中,基于过期样本作出的检测结果显然不能说明今麦郎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在索赔遭拒后,他更是通过微博称,“今麦郎含有致癌物质……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劝大家远离今麦郎黑心企业”,并向今麦郎工作人员发出找媒体曝光将不良影响扩大化的威胁。
可以说,“黄静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点正诠释了维权过度与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财物之间的区别。遗憾的是,法院判决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为其“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实际上,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故意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与今麦郎食品致癌相混同,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这起事件也警示我们,天价维权虽不违法,但如果捏造、歪曲事实进行天价维权则将难脱其责。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生产的方便面,发现其中有“异物”,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立案并将李海峰列入网上追逃对象。
7月30日晚,办理此案的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刑警队警官表示,李海峰已于7月29日晚被绥化市警方刑拘,并被河北警方带走,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但不便透露更多内容。
7月29日,今麦郎客户服务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公司“内部一致意见”认为,今麦郎产品“绝对没有问题”。今麦郎方面认为此事属于消费者拿着过期一年多的产品向公司索赔,达不到目的后,在网站对企业进行攻击,公司认为影响比较大所以选择报案。
河北警方启动网上追逃
据7月26日报道,该报记者从警方获悉,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相关负责人报警称:2014年12月16日接到绥化市明水县李海峰电话,投诉今麦郎方便面“诱惑酸辣”醋包内含有玻璃,后营销部和其多次沟通,李海峰称醋包内使用工业盐,向今麦郎索赔300万元。
2015年5月29日,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
7月28日,李海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2014年12月中旬,他在去长春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的“诱惑酸辣牛肉面”充饥。打开包装后,发现醋包里面明显有一大块类似“玻璃块”的物质,打开另一包发现异物更多,并且四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过将近一年。
李海峰称,在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有异物后曾拨打过12315举报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李海峰的维权申请。
因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个人无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检,2015年1月19日,李海峰在网上找到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共花费4500元对方便面醋包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GB2762-2012)。
3月23日,李海峰将检验结果及今麦郎方便面拍照上传到微博上发布,引发“知名打假人”王海的转发关注。
今麦郎就此事派人与李海峰协商,并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以“惩罚性”为目的提出了300万元赔偿额,后又追加到450万元。
今麦郎表示不接受索要金额,其客户部王经理对《法制晚报》表示:“我们不认可检测结果,对李海峰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对消费者提出意见的奖励。”
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会长河山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醋包如果不该含有汞而含有了汞,索赔450万元未尝不可,“他算是发现了一个重大的缺陷”,但如果可以含有汞只是按照汞超标的比例计算,索赔450万元就是要高了,但 “不管要的高不高,还是不要用刑事手段对待消费者”。
7月29日,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向记者表示,李海峰提出的450万天价索赔属于“维权过度”的问题,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属于“正当手段”,本质上都属于消费维权范畴,并不触及刑法。
闫创表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李海峰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7月28日,《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的文章称,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
类似维权曾被认定不是敲诈勒索
事实上,消费者维权性质变身敲诈勒索的案例并非孤立,2008年黄静“天价索赔案”曾引起巨大关注。
2006年,当时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黄静称该电脑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并与代理人周成宇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以敲诈勒索的理由报案。随后,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在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羁押295天。
2007年11月,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2008年9月,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2008年11月,海淀检察院向黄静发《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赔偿数额2.9万余元。
( 责任编辑: 景建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