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互推,是很多微商常用的营销手段,利用对方的客户资源推销自己的产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然而精明的微商却被骗子盯上了。近日,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邹某某等24人诈骗一案,在龙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江西卓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朝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青马实业有限公司,并按照部门划分招聘员工。其中,市场部售前人员搜索被害人(均为微商)并加为微信好友,向被害人提出互相推广产品“玛卡干片”、“螺旋藻”、“虫草藤茶”等的要求,在被害人将售前人员提供的产品信息发至微信朋友圈后,售前人员便将被害人微信号提供给市场部售后人员,售后人员冒充客户向被害人提出购买或代理该产品的要求,制造产品畅销的假象,诱使被害人提升代理级别并不断缴纳代理费用,当被害人不再升级或发现被骗时,售前及售后组员便不再与被害人联系。期间,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共骗取方某某等145名被害人人民币328万余元。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件重大,龙山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组成由刑检部骨干力量参加的专案组。承办人仅用两天时间就完成了11本卷宗的阅卷、录卷及提审工作,并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终,对公安机关提请的犯罪嫌疑人均以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等,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层面对案件情况加以详细分析,严谨地论证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质证和辩论阶段,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集团、各被告人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辩论,邹某某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龙山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邹某某等24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罪判决,并处以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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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