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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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合同纠纷

车辆挂靠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车辆挂靠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对车辆挂靠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履行产生分歧;对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一般是对没有履行车辆挂靠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和承担多少产生分歧车辆挂靠合同在履行过程申,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因此,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及时解决合向纠纷,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具有重要意义。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具体要依据案情具体分析采取何种方式解决更为妥善。

综上,解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使用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对各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除了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对车辆状况、营运许可证使用等进行概括约定,还要对费用支付方式、车辆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终止后的车辆及牌照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

解除车辆挂靠协议的方法有两个:

一、由双方协议解除挂靠关系;

二、由挂靠方单方通知被挂靠方解除挂靠。在这种情况下,挂靠方应该要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挂靠车辆合同纠纷认定

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解决车辆挂靠合同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被挂靠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原告无法判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使用人和被挂靠方一同列为被告。

货车挂靠指的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货车将车辆登记到一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且货车司机要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货车退出挂靠公司,需要在挂靠之前的约定进行取消挂靠,如果和挂靠公司协商不成功的,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处理。如果很快到了合同到期的时间,可以等到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否则没有到期的话,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来办理手续,通常是给予挂靠公司一定的违约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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