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1、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1、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