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村,总面积约多少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动物养殖 。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几年 ,自2013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13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一、农用地的临时用地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的需要,可以临时使用农用地。但也应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并按年限使用,否则仍属非法。因临时用地合同发生纠纷,如果使用方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或者临时使用时间已届满,而未再次批准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规定,应由行政部门按非法用地依法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期限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