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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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闹

“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规定了8类“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校闹”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所以,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尤其是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这种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决不能仅仅用经济的手段息事宁人,也不能无依据、无原则、无法纪地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对校闹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校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校闹行为,决不能迁就容忍,必须依法严惩,从重打击,从快处理。由于学校只是一个教育单位,不是执法单位,不具有执法权力,也不具备执法力量与执法能力。因而,打击校闹行为不能依靠学校自己来解决,只能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单位(部门)来完成。政法各单位(部门)必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从校园安全考虑,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考虑,建议像国家处理医闹一样,在学校派驻警务力量,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共同开展校园治安工作。

一些地方“校闹”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由于我国没有《学校安全法》,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之间以及学校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界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在校园安全事故处理中学校处于被动状态。

家长的法律意识不强也是重要原因。部分学生家长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法律认识偏差,认为只要是孩子在学校发生事故就是学校的错,这些家长觉得事情一旦闹起来社会就会关注,想以此给学校施压,而对自己行为是否犯法不管不顾。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和政策对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校闹”现象不愿管、不敢管,有关部门担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客观上纵容了“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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