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3、 贷款人: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由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
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1、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5、 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借条的有效期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出借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但是超过三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并且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再请求返还。”
借款条的有效期其实就是借款条的诉讼时效,这点在进行诉讼的时候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当事人超过借款条的诉讼时效再起诉的话,那么就会丧失胜诉权。
1、 借款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2、 借款条的有效期要看借款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
3、 借款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3、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1、 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2、 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3、 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4、 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3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3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