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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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

立遗嘱可以将遗产合理的移转给继承人或第三人,有时候为了租税的考量,有时候也可以减少一些子孙的纷争,所以最好趁头脑还清楚的时候尽早立个遗嘱,把自己的遗愿写一写。

遗嘱的方式有五种,而且只有这五种,不依法定方式或要件而自创的那一种,不生遗嘱的效力。

一般而言,遗嘱的内容不外乎关于财产的分配、身份事项等事由,其他如果有要特别交代的应该都要用遗嘱来说明,否则只能依法律的基本规定下去处理,所以不写一写不免有些秘密就石沉大海或有些秘方就从此失传了。

依民法规定,满十六岁以上的人就可以开始立遗嘱,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强行规定,遗嘱内容都属有效,当然立了遗嘱以后,随时都可以改一下,但是要注意改遗嘱也有一定的方式及效力。

1、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3、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5、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 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2、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可靠的证据。

3、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4、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1、 如果是订立的公证遗嘱的话,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来看,此时遗嘱要生效,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公证手续,不然的话公证遗嘱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必须要给遗嘱办理公证。

2、 除了公证遗嘱之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不需要公证,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遗嘱还有几点值得注意,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口头遗嘱,只得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当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无效。

只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的效力等级是,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得以公证方式撤销或变更。

1、 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2、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3、 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依《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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