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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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

1、 信息闭塞导致谣言产生

很多传播学者和危机管理学者都有一个共识,即“谣言止于信息公开”。谣言之所以能盛行,有很多原因,个人的心理状态、社会环境状况、政治环境因素等对谣言的流行都负有责任而信息闭塞、渠道堵塞是谣言盛行的一个很大原因。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各类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判断自己的生活状况,并给出决策。当信息渠道封闭、信息交流不再通畅的时候,人们出于对信息缺乏的恐慌,就会编造谣言,相互流传,以缓解自己的不安情绪,同时表达自己的不安。

2、 网络谣言传播具有多渠道性

网络谣言生于虚拟世界,但由于主流媒体的传播,使网络谣言接触到更多受众,因此被人们认为是事实。若谣言起于网络且只由网络传播,就不会造成相同的影响。但若网络谣言被主流媒体当成新闻来报道,则谣言便可能发展成公司或组织在信心和信誉上的危机。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散布谣言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借用于网络散布谣言,比口传谣言的危害更为严重,这种是非不明善恶不辨的恶意行径,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网上活动破坏了网络的信誉,而且也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下面介绍几种散布恐怖事件谣言的危害有:

1、 散布恐怖事件谣言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对事物的认知态度。而且会使未成年人丧失思考的能力,降低求知欲望,甚至会误导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

2、 散布恐怖事件的谣言,会破坏家庭团结,师生关系以及社会和谐。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求刺激、看热闹,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但可以作为给予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

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足以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

1、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传播谣言,可能面临三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其中,发布传播谣言行政处罚措施是拘留和罚款。情节一般的,公安机关会处以五日以下拘留,而情节比较严重但是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会对当事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2、 公民

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散布谣言是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年满14周岁,能够正常控制自己的行为,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行政处罚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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