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 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谣言是某些人(或者某一个群体、集团和国家)根据特定的动机和愿望,散布一种内容没有得到确认的、缺乏事实根据的、通过自然发生的、在非组织的连锁性传播通道中所流传的信息。
自然灾害谣言是对生活中的自然现象的一种不确切信息的传播。它可以伤害个人,伤害群体,伤害社会,伤害国家,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自然灾害方面的让人们生活紧张;使原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变得人心惶惶。
自然灾害方面的谣言给人们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加的严重,因此需要制止,严重的情况下需要报警,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收集证据,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报道:武陵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巡查时,接到举报,网民唐某在其微信群编造散布“常德市火车站发生恐怖袭击”信息, 引发一定范围的恐慌。获此警情后,武陵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启动舆情处置机制,核实为谣言。武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武陵公安分局局长陈有万明确要求,要严格把关,办成铁案,加强法律宣传,震慑造谣、传谣违法犯罪。
分局指挥中心、法制大队、网安大队、白马湖派出所等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核实为武陵区籍男子唐某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当天下午,民警依法传唤唐某,在武陵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域,唐某如实供述了其发布谣言的违法事实。经查,唐某在听到有人在谈论火车站发生打架的消息后,出于起哄好玩,加以杜撰编造了“常德火车站发生恐怖袭击”的信息发到了微信群,在他人提出问题后,还故意给予肯定的回答和解释。
网络谣言产生的危害及影响如下:
基于网络覆盖范围广、传播方式自由,网络谣言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越来越大,谣言的传播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网上活动,败坏了网络的信誉,甚至危害到现实社会,成为引发社会振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一、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网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例如,2011年3月,日本发生9.0级大地震引发海啸,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我们身边一些网民开始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受到核污染,抢盐风潮开始爆发,再有“碘盐可以预防核辐射”公众在陷入恐慌中开始抢盐。之后权威部门辟谣,最后又演出了全民“退盐”的社会闹剧。这一事件最后的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的了严重损失,造成了不小的社会震荡。
新疆鄯善、和田连续发生暴力恐怖事件以来,新疆警方已经查处了多起散播“暴乱”谣言的案件。6月30日,新疆巴音和静县的一名男子在网上发布“和静暴乱”的不实信息,引起网友恐慌。当天,和静警方将散布谣言的男子姜某抓获,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经过审讯,姜某交代,6月30日中午1时许,他闲来无事,利用手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和静暴乱”的信息。由于姜某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警方将其监护人传唤至派出所,将姜某接回家里加强教育。另外,6月30日10时21分,巴音若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发现网民袁某在腾讯微博发布“好怕怕哟,听说暴乱分子来若羌了!!!怕怕”的虚假帖子,通过调查走访,将嫌疑人袁某在若羌新区一家工地抓获。在审讯过程中,袁某承认了错误,删除了帖文。目前,袁某被若羌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新疆日报此前报道,新疆警方还对乌鲁木齐、阿克苏等地的19名编造、传播谣言的网民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